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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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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農村交通路網完好暢通,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保障投入、確保暢通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并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村道,并做好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規劃相銜接。
縣道規劃應當與省道規劃相協調。縣道、鄉道、村道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征求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征求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村道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農村公路規劃需要進行修改調整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編制縣道年度建設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農村公路規劃編制鄉道、村道年度建設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其中,村道年度建設計劃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當結合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交通量預測,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充分利用舊路資源,提高路面技術等級,保證通車能力。
農村公路應當完善防護、排水、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線。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客運停靠站點。第十三條 縣道、鄉道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實施,并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
村道建設參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實施。第十四條 縣道、鄉道建設確需新占土地、拆遷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依法解決。
村道建設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第十六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監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建制村與建制村、建制村與自然村、建制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工作,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的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負責,落實財政保障機制,加強和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生態環境保護,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建設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和一事一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第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
鼓勵選擇專業化機構履行項目業主職責。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按照規模、功能、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并可以根據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簡化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第八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采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后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并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第九條 市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用隨機抽取建設項目,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方式,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比例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現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全覆蓋。
鼓勵委托具有公路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縣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鄉道、村道建設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應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編制建設規劃時同步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同建設規劃一并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項目庫調整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批準機關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未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的建設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及審批程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所需資金投入采取州、市(地)、縣(市)籌措,國家和自治區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農民自愿投工投勞相結合的方式。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經濟實用、保護環境和建設、管理與養護并重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質量監督、養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農村公路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農村公路的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農村公路管理工作職責。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農村發展目標,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農村公路渡口和客貨運點、停車港灣等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第九條 縣道規劃由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原備案機關備案。第十條 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州、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一條 縣道和鄉道一般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村道的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縣道、鄉道、村道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防護等安全設施。第十二條 州、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區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以及建設資金性質、來源,批準下達農村公路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由縣(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批。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施工許可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履行農村公路質量監督工作的指導職責,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州、市(地)、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其所屬的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未設立農村公路質量監督機構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農村公路質量管理。
第一條 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省道的縣際間公路。
鄉道是指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的鄉際間、鄉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連接建制村和居民點,不屬于縣道、鄉道的公路。第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建養并舉、保障暢通、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采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資金,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指導、監督。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建設工作,并指導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的養護和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養護,并指導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并與國道、省道規劃相協調,與當地國土資源開發、城鎮建設相結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村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本級公路發展規劃,并結合實際需要,通過協調可對備案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進行調整,保證不同區域間公路網的銜接。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注重安全。新建、改建的縣道為二、三級公路標準;鄉道為三、四級公路標準;村道為四級或低于四級公路標準。
縣道、鄉道建設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立項審批。
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第九條 三級以上縣道、鄉道建設項目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進行工程設計,其他縣道、鄉道建設項目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農村公路建設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設計。
二級以上縣道、獨立大橋和中長隧道的工程設計,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或由其委托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他縣道、鄉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村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縣道、鄉道和村道變更工程設計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盡量利用老路、原有橋梁和隧道,減少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拆遷。縣道、鄉道建設確需新占耕地、拆遷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當地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依法解決。村道建設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農村公路建設應完善防護、排水、安全設施和標志。有條件的應設立客運停靠站點和衛生服務設施。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設立技術負責人,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由設區市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根據不同技術等級、不同路面要求,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推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合同等制度。
未推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合同等制度的,縣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管理,按照10至15公里1人的標準配置養管人員。鄉道由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養護管理,交通量大的鄉道或偏遠地區的鄉道應建立或委托專門的養護組織承擔養護管理工作。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落實養護管理人員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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