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統計報表傳遞 管理制度,以及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報送周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給各位分享統計報表傳遞 管理制度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基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報送周期
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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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報表上報制度?
1、本制度所稱統計報表包括月報表、季報表、年報快報等。
2、統計報表報送工作堅持依法、依紀的原則,堅持客觀性、真實性、時間性、一致性的原則。
3、統計報表報送工作由各基層單位統計人員負責,人員必須具備一定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要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
4、統計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統計指標解釋,確定每項指標所包括的范圍,同時和各業務口核對有關數據,力求準確,不得漏報錯報。
5、嚴格按照各專業統計制度規定報表、報送時間,完成統計報表報送(網上直報)工作。填寫統計報表時必須對有關數據審核評估,準確無誤后才能傳出數據,確保填報統計數據全面、準確、及時、數出一門。
6、統計報表匯總后必須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章、統計人員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各單位主管領導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7、嚴格報表報送簽到制度,各單位統計報表和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親自送審,并在簽到表上簽名,未按規定送審的統計報表和資料視為遲報,將依照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8、執行報表報送通報制度,對遲報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兩次以上遲報視為拒報,對拒報等統計違法行為,將請示區統計局依照《統計法》和《湖北省統計管理條例》追究負責人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9、各類統計報表實行檔案化管理,應于次年二月底前裝訂成冊,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10、道辦事處(管委會)對各類統計報表報送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所有報表的報送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并將各單位統計報表報送工作列入目標管理體系之中,年終實施考核,進行獎罰。對報表嚴重不實造成重大影響的,責成有關單位按照統計法規作出嚴肅處理。
擴展資料:
1、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是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的統計報表;
2、社區居(村)委會提供的統計資料,由社區居(村)委會主任審核、簽字并蓋有社區居(村)委會公章后方可上報;
3、本轄區內各類基層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由基層單位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并蓋本單位公章后方可上報。
4、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由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并蓋有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公章后方可上報。
參考資料來源: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統計工作制度

統計報表制度的管理
一、統計報表制度管理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二、管理機構與職責權限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國家統計
調查制度、部門統計調查制度和地方統計調查制
度。
三、管理原則與事后監督
1、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原則
調查目的、可行性分析、評估論證、方案設
計、調查內容、調查方法、績效評估
2、統計調查報表的法定標識
經過批準或備案的合法統計調查報表的右上
角需標明法定標識。
法定標識至少包括:
①表號;
②制定機關;
③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④有效期限。
3、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
統計工作制度及職責
統計工作制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
文件精神,切實加強統計基礎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發揮統計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職能。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直屬各事業單位,機關各科室。
第二章 統計工作管理
第四條 各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必須明確專門統計工作人員,負責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等工作。
第五條 各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應主動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組織完成好本單位的各項統計工作。
第六條 各科室和直屬事業單位必須設置科學適用、有操作性、與統計原始記錄數據一致的統計數據臺賬。做到準確、及時、連續、完整、清晰。第七條 統計人員必須按要求參加統計主管部門組織的統計專業知識、統計業務技能、統計職業道德、統計從業資格和統計繼續教育的統計教育培訓。
第八條 所有統計資料檔案由單位綜合檔案室集中管理。并按統計資料管理和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傳遞、登記、保管、借閱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單位對外提供或發布統計資料,須經局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否則不得對外提供和發布統計數據。第四章
河南省統計報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工作,使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制發用于搜集經濟、社會和科技情況的各種統計報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報表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綜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全省范圍的地方統計調查報表和對國家統計調查進行補充的統計報表,由省統計局制發,或由省統計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發。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市(地)、縣(市、區)范圍內的地方統計調查報表和對上級統計調查進行補充的統計報表,由同級統計部門制發,或由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發。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統計部門備案。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往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統計報表,包括轉發上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報表,應報同級統計部門備案后下達;發往本部門管轄系統外的統計報表,應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同級統計部門批準后下達。第六條 凡發往農村鄉鎮企業、城市街道集體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的統計報表,均應報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審查批準。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所需系統外的統計資料,一般應從有關部門收集取得。不能滿足需要的,可與有關部門協商,納入其系統內統計調查中,由有關部門負責制發;也可單獨制訂統計報表,報同級統計部門審查批準后下達。第八條 各級各類臨時性機構、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民間組織及信息咨詢機構等,一般不得直接制發統計報表。確需制發統計報表的,應到當地統計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 申請審批統計報表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調查目的;
(二)統計范圍;
(三)調查機關、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
(四)申請制發統計報表的種類(式樣);
(五)統計調查實施辦法及指標解釋(說明)。第十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對送審的統計報表及其調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退回修改或明確答復不予批準。第十一條 在制訂和審查統計調查報表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與國家調查、部門調查和地方調查已有的統計報表重復或矛盾;
(二)統計分類目錄、標準、編碼和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法定標準;
(三)在現有資料中能夠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發統計調查報表;
(四)一次性調查可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定期性統計報表;
(五)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或者行政性登記可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報表。第十二條 統計報表一經批準,其統計指標、計算方法、報告期別、報送周期等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增減。必須修改的,應向原審批機關申報批準。
下達執行的統計報表,右上角必須標明制表機關、表號、批準(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報表有效期限。第十三條 被調查的單位、人員,對符合本辦法規
定制發的統計報表,應當按調查方案要求準確、及時填報;對違反本辦法制發的統計報表,過期的統計報表,右上角未標注制表機關、表號、審批(備案)機關及有關文號的報表,有權拒絕填報,并有權向統計機關舉報。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實行年審制度。凡經統計部門批準下達的統計報表,制發單位應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報原審批的統計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可繼續使用;需要改變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調查方法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 各級統計部門和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人員,應定期對執行中的統計報表進行清理,對清理出的非法統計報表,應及時予以廢止。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統計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規
定制發統計報表,達到統計調查制度化、規范化要求的;
(二)切實加強統計報表審批、管理,認真搞好統計報表檢查、清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依法舉報非法統計報表或違法調查行為,同違反本辦法的現象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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