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合同電子簽章:互聯網金融中電子合同與電子數據的有效性
時下互聯網金融所引發訴訟的情形多種多樣,以網貸為例,網貸投資人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而引發的訴訟;借款人因隱私泄露對平臺的訴訟;平臺倒閉或跑路所引發的訴訟;P2P網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發行證券等而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網貸中電子合同、合同主體、和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的認定是解決爭議之首要問題。
云合同電子合同
一、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因素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形式效力,不過要排除《電子簽名法》中例外的的四種電子合同類型(涉及人身關系、不動產權益轉讓、公用事業服務、法定排除的其他合同)。而在電子合同的實質內容上,應該滿足《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應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并且不具備《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或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
電子合同當事人主體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網絡借貸中因為網絡交易的特殊性埋下合同主體瑕疵的隱患,如果網絡借貸客戶事實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監護人若不追認,則應承擔監護過失責任;如果網絡借貸客戶系冒名締約,若未被追認,承擔民事責任,依其主觀惡意程度,嚴重者涉嫌詐騙罪。
在電子合同訂立時更為關鍵的是,如何準確判斷意思表示的發出方與收件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可供參考依據,雖該法無實際約束力,但已為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所借鑒并移植至相關法律法規中,該法第13條確定的數據電文歸屬原則:
1、發端人自己委托他人發送,或由發端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數據電文,均屬發端人發送的數據電文;
2、一項數據電文如屬他人借發端人的名義發送,只要收件人沒有過錯,盡了合理注意或使用了任何約定程序,收件人就有權將該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3、收件人已知道或應當知道某數據電文并非發端人的數據電文,而收件人未在合理時間采取行動的,收件人無權將該項收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二)要約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9條規定了電子要約的“發送”情形,其中第11條規定了電子要約的發送時間“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由于電子要約、電子承諾的瞬間傳送特性,要約撤回的適用性幾無可能。對于電子要約的撤銷問題,各國立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電子商業示范法》亦無相關規定。
(三)承諾
我國《合同法》對電子承諾采用“到達生效”原則,《電子簽名法》第11條規定對承諾的到達時間按照當事人合意確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否則,“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而承諾的撤銷,可按照《合同法》之54條第1款 或《民法通則》第 5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變更或撤銷。
二、電子證據效力的認定因素
(一)合法性
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作為數據電文的原件需“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如何證明所提交的電子證據是原件,后文將展開論述提供實務操作中的法律建議。此外,該電子數據須按照《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來保存。
(二)真實性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8條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關因素”。
(三)關聯性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三、對網貸交易主體的法律建議
在司法實踐中,以阿里小貸為例,2014年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劉韶兒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年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訴戴華峰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等案件中,受理法院均認可了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阿里信用貸款合同》的效力,對其提交的證據《阿里信用貸款合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電子回單、還款記錄均予以認可。但,其多為在被告未出庭沒有雙方爭議的情況下法院作出的認定和判決,抗辯雙方未能就實體問題充分交鋒論證,使得判決的影響力大打折扣,實屬憾事。無論如何,在網貸實務中,網貸參與主體需審慎注意,對此,本文提供以下幾點法律建議。
(一)網貸公司應加強審核注意程度
為了保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網貸公司對于無法直接對面磋商的網貸客戶應提高審核程度,有效識別客戶的主體身份和資質,避免或減少電子借貸合同效力瑕疵以至于無法收回借款的隱患。網貸公司通過與網貸客戶對信用卡或銀行卡的既定交互行為,通常認定同姓名的網貸客戶與持卡人是同一人的情形下,網貸公司是否盡到對客戶身份資質合理謹慎的審查識別是關鍵點。在法律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貸公司應該斟酌交易效率和法律風險,盡可能的提高對網貸客戶的身份審查標準。
實務中,網貸平臺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出微額款項(例如,0.02元,但未預先告訴客戶)到客戶同名的銀行卡或信用卡賬戶,并且要求客戶及時回饋具體收到的金額,如果金額相符則視為同一人,換言之,經由對同名銀行賬戶的實際控制而判定兩者為同一人,即借助銀行的開戶流程的人證相符程序以認定網貸當事人的主體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筆者認為,在央行征信接入系統未付諸實現之前,此舉對客戶身份資質已經盡其所能的履行合理謹慎的審查識別義務。
(二)網貸平臺應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以確保電子合同的有效性
1、采用可信電子時間戳服務
在司法實踐中,網貸糾紛中主張電子證據的當事人可以采用數字時間戳的方式可靠的保證所欲提交的電子證據“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我國進行法庭認證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信時間戳——由我國中科院國家授時中心與獨立運營的民間公司負責建設的第三方可信時間戳認證服務。因其守時監測功能而保障時間戳證書中的時間的準確性和不被篡改,任何機構包括時間戳中心自己不能對時間進行修改以保障時間的權威,具有法律效力。深圳市龍崗區法院2008年11月25日公開宣判的知識產權糾紛案 “利龍湖”一案系國內首例時間戳技術司法應用案例,是我國首例運用時間戳技術司法應用的案例。
2、使用電子認證
電子簽名是從技術手段上對簽名人身份做出辨認以及對簽署文件的發件人與發出電子文件所屬關系做出確認的方式。但為防止發件人抵賴或減少因密鑰丟失、被偷竊或被解密等風險,需要對公開密鑰行使辨別及認證等管理職能的第三方對電子簽名進行電子認證。我國關于電子認證的具體規范在《電子簽名法》及《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規范》中。電子認證過程中,發件人首先在做電子簽名前將他的公共密鑰送到一個具有從事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且經合法注冊的第三方,登記并由該認證中心簽發電子印鑒證明,收件方經由電子印鑒佐證及電子簽名的驗證,即可確信電子簽名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性,且該發件人無法否認經該密鑰所驗證通過的電子簽名不為他所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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