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寵展、全球寵物產業風向標——亞洲寵物展覽會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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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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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過程的檢查、維護、保養管理。具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長沙機械設備生產管理:
(一)配備取得相應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長沙機械設備生產管理;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作業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運行操作、檢查、維護、保養的有關制度并嚴格落實長沙機械設備生產管理,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異常情況時長沙機械設備生產管理,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及時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
(三)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以及運行使用中的檢查、維護、保養進行現場日常檢查、監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
具、索具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記錄,并建立健全安全生
產管理制度及檔案;
(五)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塔式起重機相鄰作業且可能發生碰撞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使用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審查使用單位的相應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審查使用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對其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和檢驗檢測結論,審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進行運行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護、保養等記錄;
(四)查驗建筑起重機械運行使用的起重司機、司索工、起重信號工的相應操作資格證書;
(五)審查使用單位對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隱患的
整改落實情況;
(六)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的備案證明、使用登記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停止使用6個月以上的,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原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使用時間超過一年的建筑起重機械,以及發生影響安全使用
的災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委托原檢驗檢測機
構增加進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專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必須由使用單位委托安拆單位進行并簽訂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使用單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可以自行承擔所承建工程項目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二條 安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應當
填報《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資料審核表》(見附件
7),并向使用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安拆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復印件;
(三)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
(四)編制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五)編制的相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資料;
(六)輔助機械、設備、材料的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使用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開始安裝、拆卸以前,對安拆單位提供的資料予以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按規定提交經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查合格的有關資料并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應當由同一單位承擔全過程安裝(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拆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安拆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包括使用過程中的頂升、加節、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等),負責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報告,并向使用單位出具書面安全使用說明。嚴禁將未經自檢或自檢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家生產的標準節
和附著。
第二十五條 安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協議);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自檢和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
行以下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基礎施工資料,提供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負責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
(二)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
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核安拆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指定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設備管理人
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情況;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進行檢驗檢測;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職責:
(一)查驗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
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查驗安拆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監督檢查設備基礎工程的質量并審查有關資料,簽署設備基礎施工質量驗收意見;
(四)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按規定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的,督促使用單位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五)監督檢查安拆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執行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
驗檢測機構對安裝完畢的建筑起重機械(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
著)進行檢驗檢測;
(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要求安拆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拆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二十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按規定組織產權(出租)、安裝、檢驗檢測、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安裝驗收。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
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等。
工程項目的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包括使用過程中增加附著)應當委托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禁止將未經檢驗檢測或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未經安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加節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報告中的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并同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出租)、安裝等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測,直至檢驗檢測合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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