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責任)

      網友投稿 1247 2025-03-31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責任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給各位分享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責任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如何做好機械設備的租賃,維修保養以及安全管理工作

      隨著建筑施工業的的高速發展,作為施工生產的重要工具機械設備也隨之興旺起來,同時,機械設備租賃這一行業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如何做好機械設備租賃的管理,也是我們值得探討的問題,下面就機械設備租賃方面簡談一下個人看法,我認為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首先要有暢通的信息渠道,以達到供需平衡
      信息,作為社會高速發展產物,租賃機械,首先要了解市場行情,搜集租賃信息,價格信息,供需信息等,依據信息、分析對比成本,調節、制定合理的租賃機械單價,合理價格是設備能否成功租賃的關鍵。
      二、要有科學的管理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機械設備的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和完善施工機械設備管理制度尤為重要,我認為主要有以下:
      建立一整套有關設備管理、使用、維修、保養、辦法及安全操作規程和采取相應的獎罰措施,比如,與機長簽訂《機長目標責任合同》和安全生產責任狀,并交納風險金,定期進行獎罰兌現,使機長明確責任,牢固樹立安全意識;2)信息溝通,操作員與設備管理者隨時溝通設備的運轉情況,并能認真及時填寫司機手冊,以備設備管理人員隨時掌握設備的狀況及性能,出租方建立電話回訪制度,不定期與承租方溝通,以確保設備及司機服務情況,誠信守諾,更好地為承租方服務;3)建交維修、保養制度,公司成立以設備管理人員、修理工班長設備檢查組,定期檢查,嚴守操作規程,以“保養為主,養修并用”修理工和操作員依據承租方施工空隙,適當增加維修保養次數,避免設備帶故障操作。以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三、加強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的簽訂工作
      合同的洽談,是租賃設備成立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簽租賃合同之前,首先,要調查對方的合法代表身份,調查對方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資金情況,針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設備的名稱、租期、預付款、合同租金的支付方式,單價、上下場費用承擔方式、司機工資、修理費承擔責任、雙方的責任及義務等,要詞語嚴密,在合同中絕不能有漏項,否則,將給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合同的履行階段
      簽完租賃合同,雙方應誠信守諾,全面履行責任和義務,作為出租方,在滿足合同要求,不影響設備使用壽命前提下,盡最大努力作好為承租方優質服務,同時為租賃雙方帶來更多的利潤。
      五、要有高素質的設備管理人員
      對租賃機械設備的租賃期間的跟蹤管理、維修、檢查,使設備始終處于被管理中,作為管理的主角,人更為重要,1)設備管理人員,首先要有較高的素質,掌握豐富的機械設備管理知識,對機械設備的調配心中有數,能隨時掌握設備的動態;2)操作人員,實行競聘上崗,選擇有責任心、業務素質高、會操作、懂保養的人員作為機長,能時刻以安全操作規程認真操作,愛惜機械設備,能嚴密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況;
      六、做好機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
      設備的維修、保養是保證設備的經常完好,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證和恢復機械性能的關鍵,對于租賃的機械設備,依據租期長短,同承租方協商,制定維修保養計劃,并嚴格按計劃執行,以防拼設備、帶故障操作等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冬季停工時,是保養設備,恢復性能的最佳時機,依據保養修理計劃,統一安排,修舊利廢,能利用則利用配件,節約成本,恢復機械性能。
      七、強化成本管理及時結算
      對于租賃機械設備,實行單機單車核算,每月定期收取材料、油料完成工程量記錄,分析實際與計劃成本的差別,與機長工資掛鉤,節獎超罰。
      及時結算,回收租金,對租賃設備很重要,如承租方到期不及時結算付租金,則出租方應按合同采取停機或調回機械設備等措施,防止造成租金不能回收等后果。
      綜合以上幾點,只有作好設備的日常管、用、養、修、租、算等基礎工作,良好的管理和服務,誠信守諾,充分利用機械設備,才能最大程度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使設備保持最佳工作狀態,才能為我們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汽車租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是個樣本,自己改改就可以了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租賃機械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一、機械工作項目及地點
      機械進場情況見附表1:《租賃機械明細表》
      機械使用項目:
      工 作 地 點: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機械租賃期滿,以甲方最后實際使用截至通知日期為準,甲方最終使用日期為 。
      二、租賃機械標準及相關要求
      乙方機械設備必須技術狀況良好、安全裝置完善可靠,設備燃油動力消耗在正常范圍以內,滿足甲方工程作業生產能力及施工技術要求。機械設備進場時由甲方組織進行機械技術狀況、安全狀況評估鑒定,評估鑒定合格,租賃雙方簽署評估鑒定記錄,機械技術狀況達二級及以上標準無安全隱患方可進場。如租用機械為特種設備,乙方必須出具該設備相應部門頒發的使用合格證、安全檢驗證書等,對于需要進入現場安裝的設備,乙方必須選用具有相應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甲方對相關證件進行登記備案。
      三、機械操作人員標準及相關要求
      乙方進場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年滿18歲,身體健康,業務素質、操作技能滿足相關施工崗位的要求,有市級及以上勞動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安監局頒發的作業操作證,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和上崗操作證,鐵路自輪運轉設備操作證符合鐵道部頒發的《鐵路機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操作人員情況見附表3:《乙方機械操作人員情況一覽表》
      四、 機械租賃費及結算與支付
      。。。。。。。。。

      湖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及《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運行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類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承擔工程項目主體工程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使用登記、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安裝驗收、
      運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
      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筑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筑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責任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機械設備租賃的安全責任、租用機械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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