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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準(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并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準入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
第六條汽車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第七條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準。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有關內容,并在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九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準入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方式包括現場審查、資料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領域專家庫,從中選取專家組成審查組。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了審查的,免予審查《準入審查要求》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第十四條通過審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公告》發布。
不符合本規定所規定的條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公告》載明的許可要求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
第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管理、規范使用新能源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確保出廠合格證及其信息與實際產品唯一對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售后服務承諾制度。售后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并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
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見附件6)。年度報告應當在新能源汽車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或者動力系統(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與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不同的,或者增加、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材料,原則上應當進行現場審查。
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或者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準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
第二十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審查要求》和生產一致性等相關規定,確保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和監測平臺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對于停止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24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
經特別公示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恢復生產之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其保持《準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信用數據庫,將企業違反生產一致性要求、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行政處罰等情況列入信用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并責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破產或者自愿終止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注銷其相應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
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第二十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生產部門管理需要實施哪些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生產部門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了確保生產秩序,保證生產車間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促進本廠發展,結合本廠生產車間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實用于本廠全體人員,具體包括車間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
二.人員管理
1.車間全體人員必須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如:車間開早會所有車間人員提前5分鐘到,主管主持);考勤制度,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晚上:19:00-22:00;每月廠長根據生產進度安排公休一天;
2.車間員工必須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絕管理人員命令或工作安排;
3.全體車間人員必須按要求佩帶工牌,不得穿拖鞋進入車間;
4.車間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例如吃東西,聊天,聽歌,離崗等行為,吸煙要到廠指定區域;
5.對惡意破壞工廠財產的行為或盜竊行為,不論大小一經發現,一律交總經辦嚴厲處理;
6.車間人員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應按廠請假程序向各級主管申請,得到批準方可離開.
7.工作時間內,倡導全體人員說普通話,禁止拉幫結伙.
三.作業管理
1.車間嚴格按生產計劃排產,根據車間設備和人員精心組織生產;
2.生產流通確認以后,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錯誤,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向負責人報告研究處理;
3.車間人員每日上崗前必須將所操作設備及工作區域進行清理,保證工序內環境衛生,通道或公共區域主管安排人員協調清理;
4.車間人員領取物料時必須持車間主管開具的領料單不得私自拿走物料.生產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時退回倉庫不得遺留在車間工作區域內;
5.生產過程中好壞物料必須分清楚,并要做出明顯的標記,不能混料.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節約用料,不得隨意亂扔物料,工具,移交物料要交際協調好,標示醒目;
6.車間人員下班時,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太面,做好設備保養工作.最后離開車間要將門窗,電源關閉,若發生意外事故,將追究最后離開者的責任以及生產主管的責任.
7.車間人員嚴格按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進行操作,擅自更改生產工藝造成品質問題,由作業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四.生產現場物品擺放及清潔衛生
1.原材料直接放置到生產現場的,倉管員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并擺放整齊,標示清晰;各生產現場原材料保管和適用,由該現場直接管理人員或該工序直接操作使用員工直接保管和維護,不得隨意放置物品。
2.生產現場均為設定作業區,員工不得隨意到非作業區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場地,應請示批準。
3.包裝好的產品應放置在暫放區內,標示明確,以便檢查驗收及轉序尋找,搬運方便,防止在使用型號,規格時拿錯。
4每日在清理現場時必須將不能回收的廢物及時放到垃圾桶或外面的垃圾堆里,現場清理余料時,將有用的余料清理出來,能及時合理分配使用。
5.若在清理現場時,發現價值較高或良性物品,從重處罰。
五.工程技術人員(出模師)評審
1.工程技術自行設計,放樣品經過第一次評審不合格,修改后第二次評審仍不合格的,罰款100元;
2. 工程技術放樣品評審合格后,投入生產,未將生產資料傳達給相應的部門一次罰款100元。(例如:效果圖,模板,模板臺帳,材料清單,工藝流程,以及技術指導性文件等)
六.本廠物料管理單據的使用
1.本廠生產用物品,半產品,成品以及派工單所使用
表格均要填寫生產編號;
2.要填寫生產編號的
表格如下:
《申購單》《采購單》《進倉單》《領料單》《退倉單》《生產日報表》《員工派工單》《成品入庫單》《不合格處置報告》《工序檢驗報告》《產品交接單》《來料檢驗報告》,質量記錄不真實,統計錯誤,造成損失的從嚴懲處,每次處罰50元。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
新能源制造業生產部門管理制度,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
新能源制造業生產部門管理制度: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新能源制造業生產部門管理制度,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并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
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br/>二、
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
新能源制造業生產部門管理制度;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厥占霸倮玫捻樌麑嵤?br/>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
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并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準,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件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序號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序號
檢驗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
格式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準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鐘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于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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