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定制造業(生產部安全管理規定)

      網友投稿 609 2025-03-31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以及生產部安全管理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今天給各位分享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生產部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我需要機械制造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越詳細越好,如太長可以發我郵箱,謝謝了。scotthicks@163.com

      機械制造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大全
      一、負責人與責任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2.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文件
      3.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準化活動的記錄
      4.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文件
      5.企業各機構、部門、人員的職責文件
      6.根據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關考核記錄
      7.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況的有關記錄、臺賬
      8.人員工傷保險記錄
      二、風險管理
      1.安全評價報告
      2.風險評價程序文件及記錄
      3.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險源檔案,并有定期檢測、評估記錄
      6.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
      三、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法律法規、標準清單
      3.企業與上級部門、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安全培訓教育
      2.管理人員、特種從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記錄或安全資格證,新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卡
      3.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活動計劃和記錄
      4.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培訓總結
      五、設備設施
      1.項目安全評價及相關審批資料、檢查記錄
      2.建設項目各階段資料及審查報告
      3.生產、存儲設備設施臺帳、記錄檔案
      4.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5.設備設施停工檢維修方案、記錄檔案
      6.日常性檢維修作業任務書
      7.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六、 作業安全
      1.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2.作業許可證及記錄
      3.承包商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復印件,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
      4.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5.供應商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6.承運單位提供的相關部門認定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關運輸人員的上崗資格證
      7.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申請表》和《變更驗收表》的臺帳
      8.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七、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的
      普查、分類檔案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3.應急咨詢電話號碼或者委托代理協議
      八、職業危害
      1.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和記錄
      2.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4.健康監護檔案
      九、事故與應急
      1.事故調查報告、處理臺帳
      2.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潛在的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報告及過程記錄
      十、 檢查與績效考核
      1.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2.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和臺帳
      3.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及整改情況檔案
      4.每年一次的自評報告
      5.績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記錄
      需準備的制度、臺帳(檔案)、記錄、清單:
      制度(25):
      1.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2.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3.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4.變更管理制度
      5.績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臺帳(檔案)(18):
      安全費用臺帳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重大危險源檔案
      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生產設備設施臺帳
      生產設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存儲設備設施臺帳
      檢維修檔案
      變更管理的臺帳
      危險化學品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健康監護檔案
      事故臺帳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臺帳
      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
      記錄(10):
      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準化活動的記錄
      所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所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作業許可證審批記錄
      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變更后的培訓記錄
      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的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過程記錄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
      清單(3):
      法律法規、標準清單
      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需取證、送檢的項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的檢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防雷接地的檢測

      安全生產管理原則是什么?

      安全生產管理原則:

      一、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二、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三、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擴展資料:

      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

      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中,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必須預先分析危險源,預測和評價危險、有害因素,掌握危險出現的規律和變化,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的萌芽狀態,

      2.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須是責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3. “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4.“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

      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5.“三同時”原則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6.“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八牟环胚^”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7.“三個同步”原則

      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8.“五同時”原則

      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管理的基礎。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內各部門及各類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最基本的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體現,是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所有安全生產制度的核心制度。它使職責變為每一個職務人的責任,用書面加以確定的一項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必須“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這就明確指出了安全生產是全員管理?!翱v向到底”就是生產經營單位從廠長、總經理直至每個操作工人,都應有各自己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各業務部門都應對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這就從根本上明確了安全生產不是哪一個人的事,也不只是安全部門一家的事,而是事關全局的大事,這體現了“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基本思想?!皺M向到邊”,這里分為四個層面,就是: 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十條規定是什么?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礦領導下井帶班,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按規定設置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嚴禁獨頭開采。


      4.必須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局部通風管理安全可靠。


      5.必須配齊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儀。


      6.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和采空區監測、治理。


      7.必須落實探放水制度,加強水害隱患治理。


      8.必須確保提升、運輸設備安全可靠,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未經檢測檢驗合格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的設備、材料。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二、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三、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術人員。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2.必須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3.必須嚴格執行鉆井地質設計和工程設計。


      4.必須按設計配備井控裝備,落實井控防范措施。


      5.必須確保在含硫地區配齊硫化氫檢測設備和防護用品。


      6.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吊裝、有限空間作業等內部許可制度。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1.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2.必須確保出海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再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海洋石油設施設計、建造和運行第三方發證檢驗制度。


      4.必須安裝防噴控制系統,自溢井必須安裝井下安全閥。


      5.必須按規定辨識拖航、動火等作業風險。


      6.必須確保消防、救生、逃生設備齊全完好。


      7.必須使用通過安全論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


      8.必須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


      9.必須嚴格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須確保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
      【發布單位】遼寧省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發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9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他負責人對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增加支持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其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管理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工會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顚S?。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二)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不得違章指揮和強迫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不得強令從業人員超規定工作時間、超規定勞動強度作業;不得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止工種作業。對拒絕實施上述行為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解決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投入等問題,落實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
      第十二條 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二)檢查本單位生產、作業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
      (三)監督本單位職業衛生以及勞動防護措施、保健措施的執行;
      (四)檢查本單位全員培訓、持證上崗的落實;
      (五)檢查本單位應急預案的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四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安全培訓機構發給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全員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的崗前、在崗、轉(返)崗等全程培訓,并確保培訓計劃、機構(基地)、費用、教材、人員、考核、檔案、制度的落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時間,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監督各工礦商貿、建筑類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學校、機構(基地)的安全生產教學、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取得項目立項(審批)、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
      其他實行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凡未按國家、行業規定標準實施“三同時”的,一律不得建設、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會有權對涉及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設計審查、設施施工、竣工投入生產(使用)前驗收等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的建設項目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與居民區、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規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規定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在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輸油(氣)管道、尾礦庫及礦山塌陷區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已建成的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搬遷、關停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重大危險源等進行安全評價,其評價結果應依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登記建檔,對運行安全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
      (二)定期檢測、評價重大危險源有關設施、設備、場地的安全狀態;
      (三)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對運行安全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按照特種設備使用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
      (三)制定應急預案,并確保有效實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報告,實現有效治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首先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控治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確保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從事社會公用事業和公共場所服務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和場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費用。
      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提取,存儲資金,負有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現資金的提取和存儲。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其繳納保險費;建筑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其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監管執法體系、應急救援體系、責任體系和考核督查體系,支持、督促各轄區、各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鼓勵社會公眾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和相關措施,按其職責分工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并進行整改監督;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應依法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并向本級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檢查或者抽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情況;
      (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情況;
      (三)設施、設備、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情況;
      (四)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情況;
      (五)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經營情況;
      (七)安全費用、風險抵押金的提取、存儲和使用情況;
      (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和使用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職業危害的防治情況;
      (十一)其他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主動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和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報監督檢查部門。
      第三十三條 頒發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查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市場。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依法承擔與服務相關的責任、義務。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依規定立即上報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逐級上報,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履行相關職權。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監督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將傷亡賠償金按時、足額支付給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或者其家屬。
      第四章 煤礦安全生產
      第三十六條 煤礦的安全生產除了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章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以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所規定的職責分工,與國家設在省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密切配合,實施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產煤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嚴格規范煤礦企業的生產行為,取締非法煤礦。
      產煤地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國家相關的政策規定,加強對違法、違規開采小煤礦關停整頓的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煤礦的通風、通訊、防瓦斯、防突出、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防沖擊地壓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煤礦必須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嚴格執行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瓦斯等級鑒定、瓦斯檢查等管理制度,落實瓦斯抽放規定;建立監測系統和防突出措施,確保治理資金,控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
      煤礦必須嚴格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措施,遵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關規定。
      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構必須及時查處煤礦企業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認真監督管理、監察煤礦企業有關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實。
      第四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制度,帶班人員應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帶班下井負有下列職責:
      (一)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進行檢查;
      (二)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行為;
      (三)發現危及職工安全的情況時,立即采取停產、撤人等緊急處理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煤礦存在法律、法規、規章中責令停產整頓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立即責令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并暫扣相關證照。
      煤礦接到責令停產整頓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和安全措施。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項目、目標、時限、作業范圍、作業人數以及整改期間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停產整頓煤礦的監督檢查部門和責任人,建立停產整頓報告制度,嚴禁煤礦在被責令停產整頓期間以任何理由進行生產。
      第四十二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生產的;
      (二)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
      (三)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進行生產或者停產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四)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
      (五)采用魚刺式巷道開采,存在重大通風、瓦斯隱患的;
      (六)存在較大的瓦斯、火災、水災等隱患,又沒有建立相應的防治系統的;
      (七)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八)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應當關閉的其他煤礦企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或者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限期改正,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及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告之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拆卸等危險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作業未指定現場作業統一指揮人員和有現場作業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指揮、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單位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中介機構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包括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對依法應當責令停產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責令停產整頓、取締或者關閉的;
      (三)對依法應當制止和處理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予以制止和處理的;
      (四)未履行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依法律、法規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組織救援、及時如實報告、嚴肅調查處理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條 對煤礦企業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實施關閉的行政處罰,依法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煤礦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32條新規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笆濉逼陂g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關于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和生產部安全管理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生產部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制造業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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