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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報送臨時統計報表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及時掌握《規定》實施后對各業務規模的影響,我會制定了臨時統計報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表內容 臨時報表主要統計各公司保費收入及賠付支出等相關指標(詳見附件)。
二、填報要求
(一)啟用時間
臨時報表自2010年1月起啟用,各公司應于每月10日前向我會報送臨時報表。
(二)填報口徑
“原保險保費收入”指標口徑為“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保險合同保費收入和保險混合合同分拆后風險保障費收入”。
“賠付支出”指標口徑為“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保險合同賠款支出、滿期給付及死傷醫療給付,以及保險混合合同分拆后保險風險部分的賠付款項”。
(三)格式要求
各公司應從《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電子公告板上下載臨時報表電子版,并嚴格按照電子版文件格式填報臨時報表,不得擅自變動報表格式。
三、報送方式
各公司臨時報表采用“一級報二級”的方式報送,即各公司總公司報送總公司及省級分公司臨時統計報表。
上報文件為臨時報表電子版壓縮文件包,壓縮文件名稱為:“公司簡稱”+“臨時報表”.zip。各公司應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中“數據采集——文件上傳”上報文件,其中,文件類型選擇“其他文件”。
各公司在填報臨時統計報表時如有問題,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統計信息部反映。
附件:人身險公司臨時報表(表樣)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的通知
([97]匯國函字第205號 1997年7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加強外匯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建設,我局對1980年1月1日以來發布的外匯管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我們結合當前銀行結售匯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對現行有效的統計報表規定進行了歸并和修改,以便提高報表質量,方便具體操作。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負責將有關文件及折算率表轉發給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報送報表。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聯系電話:(010)68402317
傳真電話:(010)68402316
聯系人:金梅
附件1: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規定
一、填報內容: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報表名稱及表號為
1.《銀行結售匯統計旬報》(見附表六)、《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收入部分)》(見附表一)、《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支出部分)》(見附表二),表號為“匯國統1表”。
2.《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收入部分)》(見附表三)、《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支出部分)》(見附表四),表號為“匯國統2表”。
二、填報要求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
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當地外匯局。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營業部)的統計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將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后,一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不再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將統計數據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2.報送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結售匯統計旬報、月報及明細表通過《銀行結售匯統計聯網系統》,采用微機網絡傳輸方式報送。若微機或網絡發生故障,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傳真機傳送報表。《外商投資企業銀行結售匯情況月報表》采用傳真機傳送方式報送。
3.報送時間:旬報的統計周期為,上旬從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從11日至20日;月報的統計周期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上報旬報的時間為旬后3日內,上報月報的時間為月后5日內。
4.報表的上報時間如遇國務院規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報時間不順延;如遇國務院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上報時間順延。
5.文字說明:對當月結售匯情況的主要特點和重大變化應加以文字說明,于月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實行,以下文件同時廢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對〈關于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的補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快)報〉修改說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修改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的補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補充項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調整〈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旬報及明細表〉報送時間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后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件2:
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指標說明
一、100“結匯收入”:境內機構(指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含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及個人按規定將所取得的外匯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及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收入。既包括直接結匯部分,也包括從外匯賬戶中轉出后結匯部分。其主要項目有:
1.101“貿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貿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加工裝配收入(指來料、來件、來樣加工裝配的工繳費收入和補償貿易的外匯手續費收入)的外匯;赴境外參展樣品的外匯收入;開證保證金利息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該項目下設“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兩個子項。
(1)10101“國內企業”指境內各類國內投資經營的對外貿易公司及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等(包括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聯營公司、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監察廳(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印發后,各地區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維護中央政策統一性以及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綜〔2006〕68號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于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實到位,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區得到貫徹執行。
二、加強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征收和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各負其責,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于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定繳款。對于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采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于不按規定將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予以糾正,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代收土地出讓收入業務的檢查監督與管理。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四)嚴格執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執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讓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對于2009年審計調查發現的個別地方越權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中填報。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或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方式及時了解土地出讓情況及土地出讓收入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商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收繳信息。
三、完善預算編制,嚴格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各項土地出讓支出
根據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工作的要求,自 2010年起,各級財政部門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財綜〔2008〕74 號)的規定,共同做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時,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用地規模和土地供應規模,并按規定
程序納入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應當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相銜接,實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應當與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相銜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于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對于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征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的指導,督促市縣做好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編制工作。同時,要在市縣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于當年12月31日前連同預算編制說明一并報送財政部匯總。財政部門要將經人大批準的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抄送同級地方國庫部門。
四、加強統計工作,提高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
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是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情況和土地出讓收支政策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查找問題、強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臺。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高度重視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工作,認真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財綜〔2007〕 29號)的有關規定。
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本部門內部指定具體負責統計報表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報表填報責任。同時,要加強內部協調與溝通,指定相關機構及時向本部門牽頭匯總機構提供土地出讓收支報表相關數據。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分別做好報表數據審核工作,保障數據準確性,共同做好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報表,按時報送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建立統計督查機制,督促市縣相關部門及時報送土地收支報表,并及時審核匯總本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按時報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強化對市縣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于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未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 260號),以及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的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認真貫徹本通知,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將本地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計署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國保監會 關于務必做好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工作的緊急通知
近日,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統計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函[2005]60號),要求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進一步明確做好統計報表的通知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計工作的管理內容。為確保保險中介業務統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做好統計報表的通知我局要求各公司按季度報送《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具體如下:一、《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是反映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和經營狀況的基礎性報表,各公司應認真、準確填寫,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我局。二、《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應以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報送。紙質報表以A4紙打印,加蓋公章后以快遞方式報送我局統計研究處。電子版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ongjie@三、各公司可從我局網站()右側中部“文件下載”欄目中下載該報表模版。四、各公司應確定專人負責該報表的填報工作,于2005年7月8日前將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郵箱)傳真至我局。五、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是各公司了解保險市場運行情況,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的重要基礎,各公司要充分認識做好保險中介業務統計的重要性。我局將按照《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考核各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報表報送情況。六、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開始執行。出自:2008-11-2214:59:52中國養老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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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廳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報表怎么打印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報表
軟件下載
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做好2010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編報工作,根據省財政廳贛財辦【2011】76號《關于報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報表的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數據的整理、編制工作,應以2010年度決算報表為基礎,確保數據的全面、準確、及時、完整。
二、市直各單位應于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資產統計報表數據上報工作,經單位蓋章確認后,將紙質報表和電子上報文件報送至市財政局清產核資辦。
三、各單位請到市財政局網站中的下載專區下載
軟件升級包及相關資料后再錄入數據。
四、各單位在報表編制和報送過程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與市財政局清產核資辦聯系。聯系電話:XXXXXXXX
全國新聞出版統計新系統入口在出版物統計報表里怎么填表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做好2014年新聞出版統計年報工作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408號)、安徽省新聞出版廣電局《關于做好2014年新聞出版統計年報工作的通知》(皖新出辦[2014]58號)精神和要求,現將我市新聞出版統計年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度統計工作的范圍及提交時間
(一)全市印刷、出版物發行(批發、零售)、電子書、互聯網出版單位及國家級新聞出版產業基地(合肥園區)內單位。
(二)統計報表提交完成自發文之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截止。
二、統計工作網上填報方法
(一)2014年度我市新聞出版統計工作采取出版物印刷、專項、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發行(二級批發)單位及安徽郵政公司全面調查統計;打字復印、出版物發行(零售)單位抽樣調查統計;其他類別業務統計按往年方法進行。
(二)請使用IE8.0版本瀏覽器,登錄“全國新聞出版統計網”,登錄后逐項完成2014年度各項填報任務,驗證后提交(提交成功紅色字體任務會顯示為黑色字體)。
請注意:填報財務數據時是“萬元”為單位;期初庫存一定要先核實去年期末庫存數據。
三、統計工作要求
(一)出版物印刷、專項、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發行(批發)單位、電子書、互聯網出版單位及國家級新聞出版產業基地由市局專人負責布置;被抽樣的打字復印和發行(零售)單位由各縣(市)文廣新局,區文化(社會事業)局指定專人負責督促完成。
(二)2014年新聞出版統計年報工作與年度核驗工作統一部署、同步實施。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指定專人做好統計工作,上報數據要真實、準確,嚴格按照通知要求按時保質完成。對逾期未完成新聞出版統計網上填報工作的單位,其許可證年檢將視情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緩檢、不予通過,直至注銷登記,并在媒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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