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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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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 1、總則 1.0.1 為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國際化,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有關各方的項目管理。 1.0.3 本規范是建立項目管理組織、明確企業各層次和人員的職責與工作關系,規范項目管理行為,考核和評價項目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據。 1.0.4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自主創新,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 1.0.5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 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不斷改進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1.0.6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 3、項目范圍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項目范圍管理應以確定并完成項目目標為根本目的,通過明確項目有關各方的職責界限,以保證項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1.2 項目范圍管理的對象應包括為完成項目所必需的專業工作和管理工作。 3.1.3 項目范圍管理的過程應包括項目范圍的確定、項目結構分析、項目范圍控制等。 3.1.4 項目范圍管理應作為項目管理的基礎工作,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組織應確定項目范圍管理的工作職責和程序,并對范圍的變更進行檢查、分析和處置。 3.2 項目范圍確定 3.2.1 項目實施前,組織應明確界定項目的范圍,提出項目范圍說明文件,作為進行項目設計、計劃、實施和評價的依據。 3.2.2 確定項目范圍應主要依據下列資料: 3.2.3 在項目的計劃文件、設計文件、 招標 文件和 投標 文件中應包括對工程項目范圍的說明。 3.3 項目結構分析 3.3.1 組織應根據項目范圍說明文件進行項目的結構分析。項目結構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3.3.2 項目應逐層分解至工作單元,形成樹形結構圖或項目工作任務表,進行編碼。 3.3.3 項目分解應符合下列要求: 3.3.4 工作單元應是分解結果的最小單位,便于落實職責、實施、核算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3.3.5 工作界面分析應達到下列要求: 3.4 項目范圍控制 3.4.1 組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范圍和項目分解結構文件進行項目的范圍控制。 3.4.2 組織在項目范圍控制中,應跟蹤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建立文檔。 3.4.3 組織在進行項目范圍控制中,應判斷工作范圍有無變化,對范圍的變更和影響進行分析與處理。 4、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項目管理規劃作為指導項目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應對項目管理的目標、內容、組織、資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進行確定。 4.1.2 項目管理規劃應包括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兩類文件。 4.1.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由組織的管理層或組織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編制。 4.1.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由項目經理組織編制。 4.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2.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是項目管理工作中具有戰略性、全局性和宏觀性的指導文件。 4.2.2 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遵循下列程序: 4.2.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4.2.4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包括下列內容,組織應根據需要選定: 4.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3.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對項目管理規劃大綱進行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4.3.2 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遵循下列程序: 4.3.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5、項目管理組織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管理組織的建立應遵循下列原則: 5.1.2 組織應確定各相關項目管理組織的職責、權利、利益和應承擔的風險。 5.1.3 組織管理層應按項目管理目標對項目進行協調和綜合管理。 5.1.4 組織管理層的項目管理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5.2 項目經理部 5.2.1 項目經理部是組織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 5.2.2 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領導,接受組織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服務和考核,并負責對項目資源進行合理使用和動態管理。 5.2.3 項目經理部應在項目啟動前建立,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完成后或按合同約定解體。 5.2.4 建立項目經理部應遵循下列步驟: 5.2.5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應根據項目的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和地域范圍確定。 5.2.6 項目經理部所制訂的規章制度,應報上一級組織管理層批準。 6、項目經理責任制 6.1 一般規定 6.1.1 項目經理責任制應作為項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評價項目經理績效的依據。 6.1.2 項目經理責任制的核心是項目經理承擔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的責任。 6.1.3 項目經理與項目經理部在工程建設中應嚴格遵守和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度,確保項目目標全面實現。 6.2 項目經理 6.2.1 項目經理應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6.2.2 大中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取得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6.2.3 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素質: 6.2.4 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項目領導崗位的工作。 6.2.5 在項目運行正常的情況下,組織不得隨意撤換項目經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換項目經理時,應進行審計并按有關合同規定報告相關方。 6.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 6.3.1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在項目實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與項目經理協商制定。 6.3.2 編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依據下列資料: 6.3.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可包括下列內容: 6.3.4 確定項目管理目標應遵循下列原則: 6.3.5 組織應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獎懲規定,提出獎懲意見,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勵或處罰。 6.4 項目經理的責、權、利 6.4.1 項目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6.4.2 項目經理應具有下列權限: 6.4.3 項目經理的利益與獎罰: 7、項目合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組織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7.1.2 合同管理應包括合同的訂立、實施、控制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7.1.3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7.2 項目合同評審 7.2.1 合同評審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主要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進行的審查、認定和評價。 7.2.2 合同評審應包括下列內容: 7.2.3 承包人應研究合同文件和發包人所提供的信息,確保合同要求得以實現;發現問題應與發包人及時澄清,并以書面方式確定;承包人應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7.3 項目合同實施計劃 7.3.1 合同實施計劃應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分包策劃以及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內容。 7.3.2 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應與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須建立合同文件溝通方式,編碼系統和文檔系統。承包人應對其同時承接的合同作總體協調安排。承包人所簽訂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責任的分配,應能涵蓋主合同的總體責任,在價格、進度、組織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7.3.3 合同實施計劃應規定必要的合同實施工作程序。 7.4 項目合同實施控制 7.4.1 合同實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蹤與診斷、合同變更管理和索賠管理等工作。 7.4.2 在合同實施前,合同談判人員應進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應包括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實施的主要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合同實施計劃和合同實施責任分配等內容。 7.4.3 組織管理層應監督項目經理部的合同執行行為,并協調各分包人的合同實施工作。 7.4.4 進行合同跟蹤和診斷應符合下列要求: 7.4.5 合同變更管理應包括變更協商、變更處理程序、制定并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與變更相關的資料以及結果檢查等工作。 7.4.6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7.4.7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反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8、項目采購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組織應設置采購部門,制定采購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采購計劃。 8.1.2 項目采購工作應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數量、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符合工期、安全、環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 8.1.3 產品供應和服務單位應通過合格評定。采購過程中應按規定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或不合格品應按規定處置。 8.1.4 采購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8.1.5 采購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8.2 項目采購計劃 8.2.1 組織應依據項目合同、設計文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有關采購管理制度編制采購計劃。 8.2.2 采購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8.3 項目采購控制 8.3.1 采購工作應采用招標詢價或其他方式。 8.3.2 組織應對采購報價進行有關技術和商務的綜合評審,并應制定選擇、評審和重新評審的準則。評審記錄應保存。 8.3.3 組織應對特殊產品(特種設備、材料、制造周期長的大型設備、有毒有害產品)的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監控。 9、項目進度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組織應建立項目進度管理制度,制訂進度管理目標。 9.1.2 項目進度管理目標應按項目實施過程、專業、階段或實施周期進行分解。 9.1.3 項目經理部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管理: 9.2 項目進度計劃編制 9.2.1 組織應依據合同文件、項目管理規劃文件、資源條件與內外部約束條件編制項目進度計劃。 9.2.2 組織應提出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控制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種類: 9.2.3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項目作業性進度計劃。作業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內容: 9.2.4 各類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9.2.5 編制進度計劃的步驟應按下列程序: 9.2.6 編制進度計劃可使用文字說明、里程碑表、工作量表、橫道計劃、網絡計劃等方法。作業性進度計劃必須采用網絡計劃方法或橫道計劃方法。 9.3 項目進度計劃實施 9.3.1 經批準的進度計劃,應向執行者進行交底并落實責任。 9.3.2 進度計劃執行者應制訂實施計劃措施。 9.3.3 在實施進度計劃的過程中應進行下列工作: 10、項目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 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0》族標準的要求,建立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職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10.1.2 質量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循環方式進行系統運作。 10.1.3 質量管理應滿足發包人及其他相關方的要求以及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產品的質量要求。 10.2 項目質量策劃 10.2.1 組織應進行質量策劃,制定質量目標,規定實施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的過程和資源,編制針對項目質量的文件。該文件可稱為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也可以作為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組成部分。 10.2.2 質量計劃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0.2.3 質量計劃應確定下列內容: 10.2.4 質量計劃應由項目經理部編制后,報組織管理層批準。 10.3 項目質量控制與處置 10.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質量計劃的要求,運用動態控制原理進行質量管理。 10.3.2 質量控制主要控制過程的輸入,過程中的控制點以及輸出,同時也應包括各個過程之間接口的質量。 10.3.3 項目經理部應在質量控制的過程中,跟蹤收集實際數據并進行整理。并應將項目的實際數據與質量標準和目標進行比較,分析偏差,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置,必要時對處置效果和影響進行復查。 10.3.4 質量計劃需修改時,應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11、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0 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項目經理應負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11.1.2 組織應根據風險預防要求和項目的特點,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確定職業健康安全 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相關組織。發生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要處理事故時,應防止二次傷害。 11.2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1.2.1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在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編制。 11.2.2 編制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遵循下列步驟: 11.2.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工程概況,控制目標,控制程序,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對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內容。策劃過程應充分考慮有關措施與項目人員能力相適宜的要求。 11.2.4 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項目,必須制定項目總體、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措施。 11.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11.3.1 組織必須建立分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實施公司、項目經理部和作業隊三級教育,未經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1.3.2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把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人。 11.3.3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1.3.4 組織應定期對項目進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分析影響職業健康或不安全行為與隱患存在的部位和危險程度。 11.3.5 職業健康的安全檢查應采取隨機抽樣、現場觀察、實地檢測相結合的方法,記錄檢測結果,及時糾正發現的違章指揮和作業行為。檢查人員應在每次檢查結束后及時編寫安全檢查報告。 12、項目環境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組織應遵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0 的要求,建立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12.1.2 組織應根據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通過對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估,確定管理目標及主要指標,并在各個階段貫徹實施。 12.1.3 項目的環境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2.1.4 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環境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和部署,建立項目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制定相應制度和措施,組織培訓,使各級人員明確環境保護的意義和責任。 12.1.5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分區劃塊原則,搞好現場的環境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加強協調,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保持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衛生條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預防。 12.2 項目文明施工 12.2.1 文明施工應包括下列工作: 12.2.2 項目經理部應通過對現場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識和素質,樹立良好的形象。 12.2.3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文明施工標準,定期進行評定、考核和總結。 12.3項目現場管理 12.3.1 項目經理部應在施工前了解經過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標出位置,加以保護。施工時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處理。 12.3.2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環境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事先告示。在行人、車輛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洞覆蓋物和標志。 12.3.3 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現場的環境因素進行分析,對于可能產生的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源采取措施,進行控制。 12.3.4 建筑垃圾和渣土應堆放在指定地點,定期進行清理。裝載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運輸機械,應采取防止塵土飛揚、灑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機動車輛沖洗設施,沖洗污水應進行處理。 12.3.5 除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和焚燒油氈、油漆,亦不得焚燒其他可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味的廢棄物。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有效地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現場回填。 12.3.6 施工現場的場容管理應符合施工平面圖設計的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標準化的要求。 13、項目成本管理 13.1 一般規定 13.1.1 組織應建立、健全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業務分工和職責關系,把管理目標分解到各項技術工作和管理工作中。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 組織管理層。負責項目全面成本管理的決策,確定項目的合同價格和成本計劃,確定項目管理層的成本目標。 2 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成本的管理,實施成本控制,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的成本目標。 13.1.2 項目經理部的成本管理應包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3.1.3 項目成本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3.2 項目成本計劃 13.2.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文件編制項目成本計劃: 13.2.2 編制成本計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3.3 項目成本控制 13.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資料進行成本控制: 13.3.2 成本控制應遵循下列程序: 13.3.3 成本控制宜運用價值工程和贏得值法。 13.4 項目成本核算 13.4.1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項目成本核算制,明確項目成本核算的原則、范圍、程序、方法、內容、責任及要求,并設置核算臺賬,記錄原始數據。 13.4.2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項目成本核算。 13.4.3 項目成本核算應堅持形象進度、產值統計、成本歸集三同步的原則。 13.4.4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定期成本報告。 14、項目資源管理 14.1 一般規定 14.1.1 組織應建立并持續改進項目資源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責任、規范管理程序。 14.1.2 資源管理包括人力資源管理、材料管理、機械設備管理、技術管理和資金管理。 14.1.3 項目資源管理的全過程應包括項目資源的計劃、配置、控制和處置。 14.2 項目資源管理計劃 14.2.1 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建立資源管理制度,編制資源使用計劃、供應計劃和處置計劃,規定控制程序和責任體系。 14.2.2 資源管理計劃應依據資源供應條件、現場條件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編制。 14.2.3 人力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人力資源需求計劃、人力資源配置計劃和人力資源培訓計劃。 14.2.4 材料管理計劃應包括材料需求計劃、材料使用計劃和分階段材料計劃。 14.3 項目資源管理控制 14.3.1 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按資源管理計劃進行資源的選擇、資源的組織和進場后的管理等內容。 14.3.2 人力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人力資源的選擇、訂立 勞務分包 合同、教育培訓和考核等。 14.3.3 材料管理控制應包括材料供應單位的選擇、訂立采購供應合同、出廠或進場驗收、儲存管理、使用管理及不合格品處置等。 14.4 項目資源管理考核 14.4.1 資源管理考核應通過對資源投入、使用、調整以及計劃與實際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評價的管理活動。通過考核能及時反饋信息,提高資金使用價值,持續改進。 14.4.2 人力資源管理考核應以有關管理目標或約定為依據,對人力資源管理方法、組織規劃、制度建設、團隊建設、使用效率和成本管理等進行分析和評價。 15、項目信息管理 15.1 一般規定 15.1.1 組織應建立信息管理體系,及時、準確地獲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所需的信息。 15.1.2 信息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5.1.3 項目信息管理的對象應包括各類工程資料和工程實際進展信息。工程資料的檔案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宜采用計算機輔助管理。 15.2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與實施 15.2.1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的制定應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的有關內容為依據。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其實施效果并根據需要進行計劃調整。 15.2.2 信息管理計劃應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編碼系統,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來源、內容、標準、時間要求、傳遞途徑、反饋的范圍、人員以及職責和工作程序等內容。 15.2.3 信息需求分析應明確實施項目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類型、格式、傳遞要求及復雜性等,并應進行信息價值分析。 15.2.4 項目信息編碼系統應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結構化程度,方便使用,并且應與企業信息編碼保持一致。 16、項目風險管理 16.1 一般規定 16.1.1 組織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明確各層次管理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減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 16.1.2 項目風險管理過程應包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響應和風險控制。 16.2 項目風險識別 16.2.1 組織應識別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16.2.2 組織識別項目風險應遵循下列程序: 17、項目溝通管理 17.1 一般規定 17.1.1 組織應建立項目溝通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適當的方法和手段與相關各方進行有效溝通與協調。 17.1.2 項目溝通與協調的對象應是項目所涉及的內部和外部有關組織及個人,包括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服務等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17.2 項目溝通程序和內容 17.2.1 組織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預見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制定溝通與協調計劃,明確原則、內容、對象、方式、途徑、手段和所要達到的目標。 17.2.2 組織應針對不同階段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調整溝通計劃。 17.2.3 組織應運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進行項目信息收集、匯總、處理、傳輸與應用,進行信息溝通與協調,形成檔案資料。 18、項目收尾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1.1 項目收尾階段應是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最后階段,包括竣工收尾、驗收、結算、決算、回訪保修、管理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管理。 18.1.2 項目收尾階段應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各項管理要求。 18.2 項目竣工收尾 18.2.1 項目經理部應全面負責項目竣工收尾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期完成。 18.2.2 竣工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8.2.3 項目經理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收尾工作,并與項目相關方聯系,按有關規定協助驗收。 18.3 項目竣工驗收 18.3.1 項目完工后,承包人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18.3.2 規模較小且比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性項目竣工驗收。規模較大且比較復雜的項目,可以分階段驗收。 18.3.3 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有關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 18.3.4 文件的歸檔整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移交工程檔案應符合有關規定。 18.4 項目竣工結算 18.4.1 項目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雙方最終確定。 18.4.2 編制項目竣工結算可依據下列資料: (1)合同文件。 (2)竣工圖紙和工程變更文件。 (3)有關技術核準資料和材料代用核準資料。 (4)工程計價文件、工程量清單、取費標準及有關調價規定。 (5)雙方確認的有關簽證和工程索賠資料。 18.4.3 項目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項目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雙方確認并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8.4.4 承包人應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程序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項目移交。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 的內容,關系到各個方面,無論是專業的術語,還是項目的責任、權利的落實,還是項目的合同管理、質量管理、環境管理、成本管理、資源管理、風險管理等等,都有相應規定去規范,從而使施工質量得到保障,而不是能夠隨意去實施。
全過程項目管理趨勢: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IDI保險-工保網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以完成建設任務為目標,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進行合理高效地計劃、組織、控制與協調的系統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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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容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包括撰寫項目建議書、組織性研究設計、進行相關工程設計、從工程施工開始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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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節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包括前期項目決策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運營階段;
3
從主體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涉及業主、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供應商單位等多方建設活動主體。
通過上述概念特點可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一個整體的過程,雖然分為不同管理階段,但相互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不可間斷。因此,成熟的項目管理活動應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的特點。項目管理者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建設資源、協調各方建設活動主體、優化設計施工方案、防范應對各類工程風險,最終實現既定的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管理目標,完成項目建設。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發展時間較晚,自上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主要經歷了“學習引進”、“試點研究”、“總結推廣”、“完善深化”與“創新發展”五大階段;初步實現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系統化、市場化與規范化。
但從項目管理的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發展來看,盡管1988年國家開始試點實施工程監理制度,在制度設計中工程監理的監管職能可以覆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直至項目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設過程,且監管權限包括質量控制權、進度控制權、投資控制權與安全控制權,即對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統籌管理。但在實踐發展過程中,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卻局限在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管理。同時,無論在工程承包、工程咨詢,還是工程保險等領域,其管理工作都呈現階段性、分散管理特點,整體上尚未形成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的項目管理特點。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國家在建設工程領域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等模式;鼓勵引導保險力量參與項目建設,發揮有效風險管理服務,推進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踐應用,這些政策舉動與行業發展趨勢表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已開始向著成熟項目管理模式轉型發展。
1、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
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商對承包項目的成本、質量、進度、安全等要求和目標實現負全面責任,可以將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分包單位,但對分包所負責的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種承包模式下,工程總承包商能夠對各方建設活動主體、各階段建設任務、各項建設資源進行統籌管理,優化配置,克服傳統承包模式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問題。實踐證明,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有利于項目管理者對工程質量、成本、進度與安全進行綜合控制,從而實現縮短工期、降低投資、保證質量,提高整體項目管理水平的目的。
從傳統工程承包到工程總承包,分散的階段性工程管理模式開始向著打通各個建設環節、各方建設活動主體的全過程統籌管理模式轉型發展,符合現代工程管理工作的真實內涵。
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將工程咨詢業務整體委托給一家企業,由該企業提供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及招標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活動。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前身”也出自分階段的傳統工程咨詢管理服務,其實質是將原本勘察、設計、招標、監理、造價、施工等不同環節的咨詢服務進行有效整合與突破,最終形成能夠為項目管理者提供包括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招標、造價、監理、施工等全流程咨詢服務的綜合管理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全過程工程咨詢并非將各個建設環節的原有工程咨詢服務簡單羅列,而是將各階段有機結合起來的全方位、全過程咨詢服務。
2、IDI保險安責險
工程保險是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在建設工程領域大力推進的一項重要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綜合財產保險、工程質量保險、安全生產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它相關保險。其保險賠償功能,能夠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業主、承包商、施工人員)包括項目本身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損傷提供有效賠償保障,幫助其恢復生產生活,促進項目順利完工。
當然,成熟工程保險制度擁有的保險保障功能,并不只局限于風險事故后的賠償保障,還包括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與事中風險管理,即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我國工程保險制度的起步時間較晚,長期以來,保險保障服務主要圍繞保險理賠展開。但近年來,隨著國家日益重視保險力量在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中發揮的作用,具有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的工程險種也相繼誕生,并快速發展。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以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圍與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導致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為保險標的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特點即是引入了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TIS服務)。TIS服務能夠對建設工程從前期設計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到運營管理階段進行全過程的動態質量風險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一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引入了全新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由第三方專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為項目安全生產提供覆蓋全建設周期的有效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無論IDI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保險公司都可以通過其擴展原有的保險保障服務,即由事后理賠進一步拓展為有效的過程風險管理。而對于項目管理者而言,則可以通過相應險種的投保,提高自身對于項目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有效控制。
在傳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各類管理活動大都因建設環節、內容、主體不同,呈現出現階段獨立、缺乏聯系、無法統籌管理與合理利用資源等管理缺陷問題。相較于成熟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特點顯然是脫節的,未來的項目管理發展方向必然是向著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特點的管理模式發展。這一點,從國家近年來不斷推進的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IDI保險、安責險等項目管理模式與風險管理方式也能得到印證。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發布日期:2006年6月21日,實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年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規范。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工程項目管理專業委員會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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