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項目管理
環衛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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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的建成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成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寧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各縣(市、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處(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具體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衛生、交通、房地產、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環境衛生管理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任務量核撥。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環境衛生的科學研究,改進垃圾、糞便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興辦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對各類廢棄物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第八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教育、文化、衛生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知識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各類學校應當安排環境衛生教育活動,以不斷增加和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和公共衛生道德水平。
飛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風景旅游點等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旅客、游客進行遵守環境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有維護、改善環境衛生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及遵守城市環境衛生各項規定的義務。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第十條 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履行職責。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務。第二章 環境衛生設施第十一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進。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其主體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監督、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果皮箱,在居住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第十四條 飛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線路始末站、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大型商店、公園、風景旅游點等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人流量自行設置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廁所、垃圾容器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建筑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房單位應當自行設置生活垃圾和糞便的集裝容器。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完好有效。第十六條 納入城市規劃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或阻撓施工。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損毀、拆除、遷移、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封閉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方案,報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完善環境衛生設施的配套建設。
新建或者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
項目管理崗需要協助項目經理完成項目進程中的相關工作及資源的協調。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1
職責:
1、負責項目會議的組織與協調,項目流程跟蹤,相關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整理與歸檔;
2、協助項目流程制作、對內和對外項目協調、各研發項目跟蹤;
監督項目進程及公司應收賬款管理工作,加快資金回籠速度;
4、負責合同檔案管理,及時組織推進續簽,協助銷售人員與客戶進行溝通,優化合同條款;
5、負責客戶管理系統的維護,動態更新客戶資料,商務投標支持及外聯工作;
6、負責研發部技術支持與研發部行政工作。
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學歷,汽車、內燃機及機械相關專業;
2、2年以上項目管理工作經驗或商務管理經驗;
3、擅長項目跟蹤和項目協調能夠協助管控項目。;
4、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和綜合管理能力;
5、工作積極主動、上進心強;
6、熟悉使用辦公軟件,熟悉CAD軟件;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2
職責:
1、 項目管理:定期跟蹤項目計劃及里程碑完成情況、風險識別及預警、項目目標成本管理等,匯報公司總體項目進展狀況和風險;
2、 項目規范的制定和監督執行:制定項目規范及模板、跟蹤及監控各項目規范執行情況、組織項目內部啟動會、各階段評審;
3、 項目分析:定期進行項目分析,包括進度分析、工作量分析、效率分析等,并向領導匯報;
4、 完善項目管理體系,
5、 項目工具管理:配置管理流程的建立及實施、SVN配置庫管理;禪道項目工具管理;
6、其他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
任職資格:
1、 本科及以上學歷,3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mysql數據庫;
2、 學習能力較強,做事踏實細致、有條理,具備較強的進取精神及抗壓能力;
3、 性格開朗,思路清晰,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和較強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4、 熟練使用版本控制軟件,如:SVN、GIT等;熟練使用禪道管理工具;
5、 項目管理專業優先,有開發、實施項目管理經驗者優先。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3
職責:
1.根據國際客戶需求,整理編制項目交付文件清冊,制定文件交付計劃;
2.搜集項目成本和工時統計數據,編制項目報告;
3.協助項目經理進行項目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各類會議,費用申請報銷,流程審批;
4.進出口業務相關業務對接及資料準備。
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學歷,管理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等相關專業,CET4以上;
2、具備1年以上工作經驗,對項目管理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熟悉國際貿易相關政策和流程;
3、熟練使用Microsoft軟件,包括Word Excel,Powerpoint, Visio,Project等;
4、從事過國際項目管理和國際貿易相關工作優先,具備工程項目管理經驗、英語優秀者優先。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4
職責:
1、負責所在環衛項目的城鄉垃環衛一體化運營和管理工作,確保環衛服務的品質;
2、負責貫徹公司的管理方針,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保證政府環衛部門及社區居民滿意率,從而完成項目的經營目標;
3、及時完成項目各項日常工作,并及時匯報工作完成情況,做好跟政府領導的溝通工作;
4、做好員工安全生產培訓,避免各種安全隱患的發生;
5、負責協調項目所在地政府職能部門的關系;
6、負責下屬的培訓、考核、晉升等管理工作;做好團隊建設及人才培養工作。
任職要求:
1、大專以上學歷,有兩年以上項目運營管理經驗,具備城鄉環衛一體化項目、物業管理工作經驗優先考慮;
2、熱愛城鄉建設環衛服務行業,具有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3、工作嚴謹細致,善于分析,且具團隊合作精神;
4、有良好的抗壓能力,能夠接受駐外。
項目管理崗的具體職責5
一、計劃運營體系標準管理
1.負責牽頭組織、健全公司運營計劃管理體系,包括:公司整體及PPP項下具體子項目的運營計劃管理體系。
2.負責規范公司年度運營計劃—部門月度運營計劃的層層分解機制,并注重與項目運營計劃體系的聯動。
3.負責規范和明確項目運營計劃編制-執行-監控-反饋和修正各環節的操作流程和作業指引。
二、公司運營計劃管理
1.基于公司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安排,組織編制公司年度運營目標。
2.根據年度運營目標,組織公司運營相關部門/項目制定年度運營計劃。
3.整合運營相關部門年度運營工作計劃,編制公司年度運營計劃,并發起審批確認。
4.組織公司運營相關部門編制月度運營工作計劃,并將此作為日常工作的參考。
5.負責運營監控并及時提出預警及糾偏建議,確保運營目標的實現。
三、子項目運營計劃管理
1.組織各子項目運營策劃工作,牽頭編制各子項目的節點計劃。
2.編制各子項目經營責任書,并提交決策層審核審批。
3.負責定期/不定期對各子項目運營計劃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項目運營計劃管理有序受控。
4.初步審核涉及子項目節點計劃的變動,提出調整建議。
四、運營信息與知識管理
1.組織編制公司運營信息報送一覽表,明確運營相關部門應報送的信息、報送時機、模板、抄送部門。
2.指導運營相關部門按要求定期上報信息,并對運營相關部門的運營信息上報情況進行考核。
五、業務流程管理
1.組織建立/維護公司業務流程管理體系。
2.負責運營相關部門提交業務流程的審核、組織會簽、發布工作。
太原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專用車輛、專用設備、專用道路和城市環境衛生基層機構的工作場所。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市)的建制鎮。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級負責、建設和保護并重的原則。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法規的宣傳,提高公民自覺保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意識。第七條 對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編制和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制定和完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安排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逐年增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資金,以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和引進外資建設、設置、改造和經營地市環境衛生設施。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應當布局合理,美化環境,方便使用,便利作業,符合有關標準。第十二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居民住宅區、開發區、集貿市場、旅游風景名勝區、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電)車始末站、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業飲食場所以及多層和高層建筑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和設置相應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工程竣工驗收,必須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已經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規定建設和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補建、補設。第十四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科研單位和其他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特種垃圾密閉貯存設施;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相應的處理設施,負責對全市特種垃圾集中處理。第十五條 開通或者拓寬、改造街道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地點。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同步配套建設和設置相應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保護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取消已有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用途;因建設或者其他原因必須拆除、取消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事先提出方案,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應當按照標準易地建設或者設置;確實無法易地建設和設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重置價格支付建設費用,交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建設和設置。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受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上亂刻亂畫;不得在垃圾通道、垃圾站、果皮箱內傾倒建筑垃圾、流體廢棄物、動物尸體或者焚燒廢棄物;不得損壞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果皮箱、垃圾桶、宣傳牌。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阻攔、扣留正常作業中的城市環境衛生機械和車輛。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環境衛生車輛專用道路,不得在專用道路上挖溝掘坑、設置障礙。第二十一條 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各自所管理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和檢修;嚴重影響使用的,應當及時改造或者更換。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經營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有償使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經營服務費,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經營實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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