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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建筑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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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管理的任務
一、建設工程管理的內涵
建設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包括項目的決策階段、實施階段和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從項目建設意圖的醞釀開始,調查研究、編寫和報批項目建議書、編制和報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前期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方面的論證都屬于項目決策階段的工作。項目立項(立項批準)是項目決策的標志。決策階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項目的定義。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確定項目實施的組織; 2.確定和落實建設地點; 3.確定建設任務和建設原則; 4.確定和落實項目建設的資金; 5.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等。 "建設工程管理"(Professional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作為一個專業術語,其內涵涉及工程項目全過程(工程項目全壽命)的管理,它包括; 1.決策階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 Management(尚投有統一的中文術語,可譯為項目前期的開發管理) 2.實施階段的管理,即項目管理PM--Project Management; 3.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的管理,即設施管理FM--Facmty Management。國際設施管理協會(IFMA)所確定的設施管理的含義,它包括物業資產管理和物業運行管理,這與我國物業管理的概念尚有差異。 "建設工程管理''涉及參與工程項目的各個方面對工程的管理,即包括投資方、開發方、設計方、施工方、供貨方和項目使用期的管理方的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設立重點工程建設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組織施工,按批準的概算控制總投資。
建設單位每月向省重點辦報送計劃完成和工程的進展情況,及時反映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重點建設項目較多或任務較大的地、市,也應有相應的機構,負責解決本地區需要解決的問題。第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系指在我省境內由國家計委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省政府確定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 省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由省計委牽頭,省建設廳、項目主管部門、籌建單位參加,按照找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辦法,通過招標擇優選用勘察設計單位。中標單位要嚴格按照計劃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組織強有力的技術力量,按時完成勘察設計任務。勘察設計成果要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重點項目要嚴格按基建程序審批開工報告。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晉政發〔1984〕24號)層層簽訂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推行投資包干辦法,責任制議定書由建設單位和投資方簽訂,由主管部門、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和省重點辦負責督促檢查。第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地市實行全程服務,負責督促完成。征地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晉政發〔1990〕22號文件規定,經省土地管理局牽頭評估核定后由重點工程所在縣(市)包干使用。有關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征地手續和劃撥土地,保證工程建設需要。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計劃、生產、供應部門都要給予優先保證,并由省物資承包公司承包供應。所需設備,原則上由省機械設備成套局負責組織,通過招標投票方式承包供應。第七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設備承制單位,應通過招標投標,擇優確定。在招標時,同等情況下要優先國營大、中型企業。
中央各部投資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同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協商辦理。地方投資建設或以地方為主合資建設的重點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提出方案,報省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批準后組織進行。第八條 重點建設項目都要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要分別制定質量保證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和省質量監督部門每年都要組織檢查工程質量,并在竣工驗收時做出質量鑒定意見。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和省經濟建設投資公司監督管理,非生產性項目由建設銀行監督管理,根據計劃和工程進度撥款,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重點建設項目除按全國人大、國務院、省人大、省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計取的費用應照章支付的,其它部門、地方、單位自行規定的取費,重點建設單位和建設銀行一律不予支付。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十條 重點項目建成并經試生產考核合格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國家重點工程由國家組織驗收。省重點工程由主管部門會同省重點辦組織初驗后,由省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單項工程竣工投產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第十一條 重點建設項目均應進行后評估。中央項目的后評估工作,按國家計委規定辦理。地方投資項目或以地方為主投資的合資項目的后評估工作,一般在項目正式投產一年后進行。根據重點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后評估工作由建設單位會同原項目評估部門及建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報省計委審定。第十二條 對于國家計委在國家重點項目派駐聯絡員的工作,各建設單位和各地、各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持。第十三條 重點建設項目要建立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重點工程建設和支援重點工程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建設指揮部和項目主管部門以及建設、施工單位每年都應總結表彰。需要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由各建設指揮部或主管部門提名,重點辦審查,報省政府批準。第十四條 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參照上述規定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并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并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干項目。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能,實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資金分散、保證投資落實和資金供應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在所申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在所申請項目批準開工后,正式確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確定后,由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公布。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工期,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第九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銀行和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第十條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在安排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特殊需要。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設備儲備資金。第十二條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與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有關的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第十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公開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但是,按照規定經批準可以議標、邀請招標的除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甲級(一級)資格(資質)。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中標單位,未經建設項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轉包或者分包。
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銀行,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用熱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第十五條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供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材料,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但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和資料,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銀行。第十八條 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直接配套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同步進行建設。為配套的項目提供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
1、認真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方針,在總工領導下,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質量工作,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規范、規程及有關文件,有關規章制度。
2、在總工領導下,制訂和完善工程質量獎罰方法,并組織實施,對分公司進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深入現場,積極宣傳,貫徹質量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總工程師。
4、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討論,并對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對職工做好質量教育,并經常對質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并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組織質量員定期活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員業務水平。
7、做好工程質量報表,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檢查評定工作,并將分項工程月檢查評定情況匯集上報下發。
8、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擬訂目標管理項目,開展優質工程活動,做好組織評定及資料復查工作。
9、 組織工程的基礎、主體及竣工的驗收工作,聽取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工程質量 。
10、收集顧客投訴意見,明確責任部門,按要求落實整改問題,使顧客得到滿意。
四、質量檢查和評定
質量檢查工作,應以自檢為主,自檢、互檢與專職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1、自檢:隊組在操作過程中,應進行自檢,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數量的產品以后,由兼職質量員會同項目工程師、作業班長進行自檢工作。
2、互檢:工序搭接,不同工種交接時,應進行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互檢以促進隊組之間提高工程質量意識,并弄清各自的責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二條: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條: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二十七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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