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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建筑企業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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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項目管理趨勢: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IDI保險-工保網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以完成建設任務為目標,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進行合理高效地計劃、組織、控制與協調的系統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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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容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包括撰寫項目建議書、組織性研究設計、進行相關工程設計、從工程施工開始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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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節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包括前期項目決策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運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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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體上來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涉及業主、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供應商單位等多方建設活動主體。
通過上述概念特點可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一個整體的過程,雖然分為不同管理階段,但相互之間存在密切聯系,不可間斷。因此,成熟的項目管理活動應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的特點。項目管理者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建設資源、協調各方建設活動主體、優化設計施工方案、防范應對各類工程風險,最終實現既定的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管理目標,完成項目建設。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發展時間較晚,自上世紀80年代發展至今,主要經歷了“學習引進”、“試點研究”、“總結推廣”、“完善深化”與“創新發展”五大階段;初步實現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系統化、市場化與規范化。
但從項目管理的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發展來看,盡管1988年國家開始試點實施工程監理制度,在制度設計中工程監理的監管職能可以覆蓋項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直至項目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設過程,且監管權限包括質量控制權、進度控制權、投資控制權與安全控制權,即對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統籌管理。但在實踐發展過程中,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卻局限在施工階段的質量安全管理。同時,無論在工程承包、工程咨詢,還是工程保險等領域,其管理工作都呈現階段性、分散管理特點,整體上尚未形成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的項目管理特點。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國家在建設工程領域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管理等模式;鼓勵引導保險力量參與項目建設,發揮有效風險管理服務,推進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踐應用,這些政策舉動與行業發展趨勢表明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已開始向著成熟項目管理模式轉型發展。
1、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
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商對承包項目的成本、質量、進度、安全等要求和目標實現負全面責任,可以將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給分包單位,但對分包所負責的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在這種承包模式下,工程總承包商能夠對各方建設活動主體、各階段建設任務、各項建設資源進行統籌管理,優化配置,克服傳統承包模式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問題。實踐證明,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有利于項目管理者對工程質量、成本、進度與安全進行綜合控制,從而實現縮短工期、降低投資、保證質量,提高整體項目管理水平的目的。
從傳統工程承包到工程總承包,分散的階段性工程管理模式開始向著打通各個建設環節、各方建設活動主體的全過程統籌管理模式轉型發展,符合現代工程管理工作的真實內涵。
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將工程咨詢業務整體委托給一家企業,由該企業提供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咨詢及招標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活動。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前身”也出自分階段的傳統工程咨詢管理服務,其實質是將原本勘察、設計、招標、監理、造價、施工等不同環節的咨詢服務進行有效整合與突破,最終形成能夠為項目管理者提供包括立項、規劃、勘察、設計、招標、造價、監理、施工等全流程咨詢服務的綜合管理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全過程工程咨詢并非將各個建設環節的原有工程咨詢服務簡單羅列,而是將各階段有機結合起來的全方位、全過程咨詢服務。
2、IDI保險安責險
工程保險是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國家在建設工程領域大力推進的一項重要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綜合財產保險、工程質量保險、安全生產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其它相關保險。其保險賠償功能,能夠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業主、承包商、施工人員)包括項目本身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損傷提供有效賠償保障,幫助其恢復生產生活,促進項目順利完工。
當然,成熟工程保險制度擁有的保險保障功能,并不只局限于風險事故后的賠償保障,還包括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與事中風險管理,即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我國工程保險制度的起步時間較晚,長期以來,保險保障服務主要圍繞保險理賠展開。但近年來,隨著國家日益重視保險力量在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管理中發揮的作用,具有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的工程險種也相繼誕生,并快速發展。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以房屋住宅在保修范圍與保修期限內,因設計、材料、施工等原因導致出現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為保險標的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特點即是引入了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TIS服務)。TIS服務能夠對建設工程從前期設計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到運營管理階段進行全過程的動態質量風險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一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引入了全新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由第三方專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機構,為項目安全生產提供覆蓋全建設周期的有效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無論IDI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保險公司都可以通過其擴展原有的保險保障服務,即由事后理賠進一步拓展為有效的過程風險管理。而對于項目管理者而言,則可以通過相應險種的投保,提高自身對于項目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的有效控制。
在傳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各類管理活動大都因建設環節、內容、主體不同,呈現出現階段獨立、缺乏聯系、無法統籌管理與合理利用資源等管理缺陷問題。相較于成熟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特點顯然是脫節的,未來的項目管理發展方向必然是向著具有統籌性、集成化、全過程管理特點的管理模式發展。這一點,從國家近年來不斷推進的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IDI保險、安責險等項目管理模式與風險管理方式也能得到印證。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場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使建筑工程項目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施工效益和社會效果,根據《沈陽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項目是指作為市場主體雙方交易對象的各類房屋建筑、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工程項目可以是單位工程,也可以是群體工程。
所稱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與建筑工程相關的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派駐到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以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為管理載體,根據工程項目內在規律要求,對建設的各類建筑工程項目實行科學管理。第三條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對建筑市場主體各方實行歸口管理,負責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四條 各區、縣(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按市、區分工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第二章 項目管理第六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完整的審批手續。包括項目立項計劃、工程報建、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證明、中標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管理監督登記、開工報告。第七條 項目管理實施前,必須通過項目管理監督登記方可辦理工程開工報告組織施工。
項目管理監督登記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狀況、各項審批手續及施工準備等情況。第八條 施工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確定的項目經理必須經過項目經理資質管理部門認證,得到建設單位審查認可。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統稱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名稱由建筑施工企業自行確定,掛牌管理。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設計劃統計、材料設備、勞動技術、質量安全、財務預算和勞動工資等專業管理崗位,負責各項專業管理。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的人員設置:三等工程項目經理部配備各類專業管理人員5-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二等工程項目經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一等工程項目經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的各類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持證上崗,其資質必須是省級專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證書。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具備建立項目駐場機構條件的,在立項計劃得到批準后,根據項目管理要求,組建項目駐場機構代表,按有關規定選派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駐場機構代表,配備項目管理人員;不具備建立項目駐場機構管理條件的建設單位,要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代理,履行和行使駐場機構在項目上的管理責任和權力。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法人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項目駐場機構代表和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狀。并按照工程項目的管理需要,簽訂授權委托書。第十五條 項目駐場機構代表和項目經理不得隨意更換,確需調整和更換的,必須具備相同資質條件。調整項目經理還必須征求建設單位意見。第十六條 項目駐場機構代表、項目經理及專業管理須建立責任制和保證體系,制度要統一規范,各類專業管理人員必須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權限,拒絕履行責任。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均須按有關規定開展項目管理評估,評估的結果作為評價項目管理各方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第三章 項目經理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理人。
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過程均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除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外,還應做好材料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組織工程項目施工預算,進行成本預測、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證成本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四)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五)做好項目管理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各種單位工程的費用臺帳資料。按照各項消耗定額,嚴格計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項目,在交付使用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結算。
(八)組織協調與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外部關系。
江蘇強化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明日起項目管理人員必須納入考核-工保網
早在2018年,江蘇省13個設區市、54個縣(市)便已全面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并實現了實名制管理平臺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目標。隨著2019年12月10日起《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在江蘇省全面推行。
為進一步加強實名制管理數據的歸集、應用,與此同時降低建筑工人欠薪維權的起數、人數、金額,《通知》圍繞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信息錄入范圍、數據體系建設、拓展應用等進行了全面部署。
1、拓展實名制人員信息錄入范圍
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中的“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范疇”要求,《通知》著重拓展了實名制人員信息錄入的范圍。
首先,《通知》強調:凡進入施工現場的項目管理人員必須納入實名制管理范圍。這意味著,一方面項目管理人員的證書類別、證書編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會被實名登記在案,另一方面項目管理人員的考勤記錄將作為履職依據,被納入建筑市場行為監管(其中項目經理以及總監每月考勤記錄不得低于70%)。
其次對于臨時聘用人員,《通知》也要求將其納入實名制管理之中:建筑企業應錄入其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尤其對于技能等級、聯系方式、銀行帳號等信息應做到應錄盡錄、準確無誤。另外《通知》還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本地建筑市場執法人員信息一并錄入,將執法監督數據一并納入實名制管理之中。
通過將項目管理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執法監督人員納入實名制管理,江蘇省旨在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動態監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施工現場勞務用工情況,并實現出勤記錄、勞動時間有據可查、疑惑追溯。
2、加強實名制管理數據體系建設
在豐富實名制信息采集維度的基礎上,《通知》也致力于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數據歸集體系建設。
《通知》一方面要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執行省級制定的統一標準數據,通過縣、市平臺向省級平臺實時傳傳輸數據,從而確保省、市、區實名制系統數據互聯互通,助力推動實名制管理平臺與勞動監察、信訪、公安、質檢、安監、教育培訓等系統的數據共享。
另一方面結合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智慧工地建設的指導意見》中的“推進智慧工地建設中人員動態信息管理數據與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的對接”要求,《通知》也聚焦全省107個智慧工地,要求實施智慧工程建設的項目與實名制管理平臺進行對接,保證數據實時、準確傳輸至縣、市、省級實名制管理平臺。
在打通項目層、企業層與監管層之間的數據“壁壘”之外,《通知》還從監管著手,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強化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監督管理,認真核對并及時調整實名制管理平臺中數據。如有發現數據不能真實反映工程項目的實時狀態、弄虛作假、擅自變更工程狀況、逃避監管的建設項目和企業,還可處以行政、經濟等方面的懲處。
3、拓展實名制管理數據應用
在數據聯通的基礎上,為充分發揮實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場行為監管、信用體系建設等領域的拓展應用,《通知》圍繞數據應用進行了系列部署。
為根治欠薪,《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點檢查總包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實;對于代發工資數據無法實現與省、市實名制平臺對接或者不能準確反饋工資發放數據的銀行,還應停止其在當地開設工資專用賬戶資格。
為監管市場行為,《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核對并及時調整實名制管理平臺中的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反映工程建設的現狀;省住建廳也將自2021年5月1日起,通過全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對數據的實時、準確程度進行系統內排查、核查。
為強化信用管理,《通知》明確對于未按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執行的項目,省廳有權將其納入預警項目清單,逾期未改正的將予以通報、處罰并扣除項目和企業對應的信用分;還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實名制管理數據的應用,探索將實名制管理情況與企業信用等級、招投標、資質升級、市場行為監管等掛鉤,不斷拓展數據的應用范圍。
未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作為貫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基礎性工作,還將與深化勞務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等建筑工人隊伍培育工作協同。正如《通知》部署:省廳今年將推進與勞動監察部門實施“一案雙查”機制,與信訪部門開展投訴案件信息對接,與公安部門實現人員信息比對、確認,推進安全教育、人員資質資格等信息共享。
長遠來看,《通知》還有助于用工體系的專業化以及建筑工人的職業化:隨著實名制的強化尤其是臨時聘用人員被納入管理,建筑工人來源分散、流動性大的情況將得到改善,用工管理也得以集約化、精細化;建筑工人也得以在穩定、更有保障的工作環境下成長為專業人才,向專業型、技能型、知識型、創新型的建筑業產業工人大軍前進。
包括:安全管理;投資控制和總承包方的成本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與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方有關的組織和協調。
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擴展資料: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并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按照專業方向,確定培養目標;圍繞培養目標,確定職業能力;圍繞職業能力,科學選擇和設計項目。依照項目進行教學內容的選擇,帶動教學過程的實施,使學生在進行項目訓練和完成項目的過程中,達到人才培養的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專業以“項目帶動式”為人才培養的主要模式,在實施過程中,關鍵是科學選擇項目并對項目進行優化設計;本專業核心教學與訓練項目主要有: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程財務管理;建筑工程招投標;建筑工程監理;工程量清單計價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建筑工程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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