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寵展、全球寵物產業風向標——亞洲寵物展覽會深度解析
558
2025-03-31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本文目錄一覽:
國家發改委近日印發《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通知》要求嚴把超高層建筑審查關。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眾建筑、超高層建筑和重點地段建筑作為城市重大建筑項目進行管理。其中,對100米以上建筑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筑方案審查,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項目管理 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21〕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近年來,各地方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安全質量水平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項目管理不嚴,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安全隱患增加。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堅持質量第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項目審核把關
(一)規范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
嚴格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企業投資項目要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核準、備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在前期工作階段進一步加強工程質量管理。
項目單位應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確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規劃選址階段要優化工程選址方案,盡量避免風險較大的敏感區域。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評價,提出應對方案。初步設計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出安全質量防護措施,并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
(三)嚴把超高層建筑審查關。
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眾建筑、超高層建筑和重點地段建筑作為城市重大建筑項目進行管理。其中,對100米以上建筑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筑方案審查,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四)落實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按照有關規定應委托咨詢評估的,必須先完成委托咨詢評估程序,再作出審批(核準)決定。評估機構要加強對工程安全質量的評估,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評估質量評價管理。
二、嚴格執行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一)嚴格落實“項目四制”。
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對項目建設的安全質量負總責。落實招標投標制,按照《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等要求做好項目招投標工作,并將強制性安全質量標準等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落實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特別要加強對關鍵工序、重要部位和隱蔽工程的監督檢查。落實合同管理制,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等要依法訂立合同,并明確安全質量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
(二)科學確定并嚴格執行合理建設工期。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充分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科學確定合理建設工期,防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工期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并采取相應措施,通過優化施工組織等,確保工程安全質量。
(三)嚴格工程造價和建設資金管理。
項目招標投標確定的中標價格要體現合理造價要求,杜絕造價過低帶來的安全質量問題。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隨意縮減政府投資計劃明確的投資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四)嚴格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將工程質量作為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工程質量達到規定要求的,方可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要及時整改,直至符合工程質量相關驗收標準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嚴格做好項目檔案工作。
督促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做好項目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各環節有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確保資料無缺失遺漏。
三、加強項目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一)加強投資法規執法。
強化《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制度執行,加強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特別是備案類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將項目是否按照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作為核查重點。
(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管。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對項目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中的監管責任人“三到現場”,以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均要將工程安全質量作為重要監管內容,對于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及時整改到位。地方安排的政府投資也要參照上述要求加強工程安全質量監管。
(三)發揮審計、督查等監督作用。
積極配合關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管理的審計、督查等。對發現的工程安全質量等問題,要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四)加強社會監督。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施工現場公示,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對有關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工程安全質量問題,要按規定認真核查處理。
四、強化工程安全質量問題懲戒問責
(一)加強安全質量事故懲戒問責。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監管責任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問題懲戒問責。
對于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還應按照《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付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報告、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等措施,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懲戒。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質量工作,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層層壓實責任,切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不斷提高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參建當事人及有關管理部門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處于基礎地位,對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縣以上水利、能源、交通、郵電、環境保護、市政公用設施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
本規定所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項目質量管理規定、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以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合同的約定,確保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達到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條 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業主管部門、主管地區行政領導責任人制度。省屬項目的工程質量,由省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其中省屬重點項目的工程質量,除由省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外,省政府確定的分管領導也應負責。地(市)、縣(市、區)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系,分別由地(市)、縣(市、區)政府行政領導人負責。
項目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第五條 從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第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擠占、克扣。
有關部門和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監管制度,對資金使用不當或存在質量隱患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停止撥付建設資金和發放貸款;對連續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地區和部門,計劃部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的投資計劃,并暫停審批新上項目。
財政部門對于有財政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以國家投資、融資為主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第七條 任何地區或部門不得強行指定中標單位,選定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屬于同一經營實體或由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第八條 鼓勵各參建單位開展合理化建議和優化設計等活動,鼓勵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材料。對提高工程質量并節省投資作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九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簡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環節。第十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書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行業發展規劃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負責編制。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項目的隸屬關系經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后,報計劃部門審批。大中型項目的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或專家評估論證后,才能上報審批。
編制單位應當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責任,咨詢單位應當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第十一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未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在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在限期內整改。
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并具有管理相關建設項目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項目法人的內部組織機構及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相關人員的素質必須滿足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要求。第十二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并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或競爭擇優方式選定。
勘察單位應當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并對所提供的勘察資料承擔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復核、審核、會簽和報批制度,并對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初步設計文件由項目法人按規定報計劃部門審批,計劃部門應當及時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的審查。施工圖設計必須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由項目法人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會審或委托有資質的設計監理單位審查。
關于項目管理的辦法
引導語:項目管理是管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那么你知道它的制度有關規則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項目管理辦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篇一:關于項目管理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并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委托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并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后,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環發〔1999〕266號)同時廢止。
篇二:關于項目管理的辦法
一、管理職責
1、工程部是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整個工程施工過程的組織、協調、指導、實施、檢查、考核等工作。
2、各專業施工單位對各自承擔的施工區域內的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員工管理負全部責任。
3、項目部建立、健全施工準備工作的責任制度和檢查制度,對施工準備工作進行重點檢查、逐項落實,形成施工準備情況匯報制度。
4、項目部負責全場性、單位工程或子單位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的檢查,施工隊、分包單位負責對承擔工程和檢驗批的施工準備情況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項目部工程部匯報。
5、施工準備檢查主要應落實必須的技術和物質條件,統籌安排施工人力、機械、材料等。對施工用水、用電及臨時道路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和周密安排。專業施工單位應將安排結果填寫JX012《施工準備情況報告》,書面向項目部匯報。
6、項目部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理順工作程序,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懲處違反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施工操作規程,野蠻施工和不服從管理的施工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
近日,我國不再建設500米以上高樓沖上微博熱搜榜,超高層建筑成為網友們共同探討的話題,從網友評論來看,大家對于建筑限高普遍表示支持并發表了自己的思考。超高層建筑以非“建筑”的形態,再一次成為了人群的焦點。
據了解,熱搜源于近期再次被寫入官方正式文件中的“限高令”。7月12日,國家發改委印發《“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該方案提出,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新時期建筑方針, 治理“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亂象。嚴格限制新建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據媒體統計,這是自2020年以來,第四次明確提到城市建筑“限高”的政策。
2020年4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一般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
2021年7月,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其中提到“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2021年10月,住建部和應急管理部發布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明確“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建筑”。
除國家層面外,各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應的執行細則。四川省住建廳聯合應急管理部門、四川省消防救援總隊就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嚴控各地“天際線”高度,實行超高層建筑決策責任終身制;石家莊市出臺《石家莊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天際線與建筑高度控制進行了要求。規定指出,城市建設應充分考慮營造優美的城市天際線,通過相鄰街坊及街坊內部的高度設計,形成“成組成團、疏密有致、豐富有序”的城市天際線景觀。住宅建筑除歷史遺留項目外,建筑高度不得超過80米等。可以看到,“限高”正逐漸成為新型城市化建設的“關鍵詞”。
9月1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公布《關于加強超高層建筑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再次重申“限高令”。
《征求意見稿》提出,各地要嚴格控制新建超高層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嚴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筑。
事實上,近兩年,“限高令”一直在被反復提及。2020年4月27日,住建部和發改委兩部門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筑風貌管理的通知》中就提及嚴格限制各地盲目規劃建設摩天大樓。不久前的2021年7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文《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要求加強超高層建筑的審批和嚴控把關質量安全。
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再次強調了審查、備案審核的要求。比如,審批超高層建筑應“確保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而對于25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還“應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復核”。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實行超高層建筑決策責任終身制”,各地的超高層建筑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從過往經驗來看,超高層建筑確實面臨著“高處不勝寒”的問題。曾經,上海膠州路高層住宅失火就暴露了高層建筑在消防安全方面的難題。而在近期的鄭州特大水災中,超高層建筑在斷水斷電的情況下也成為困住居民的“孤島”。
不僅如此,超高層建筑也有可能加劇城市交通擁堵,加劇城市“熱島效應”,形成光污染、高樓峽谷風,這都是從嚴審批超高層建筑的原因。在各地的超高層建筑“上馬”的時候,要更加充分評估論證超高層建筑建設的風險問題和負面影響,而不是追求“面子工程”“貪高求大”。
本次《征求意見稿》也指出,我國超高層建筑的建設使用,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筑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城市攀比建設超高層建筑,盲目追求高度第一、形式奇特,脫離實際需求,抬高成本投入,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難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按照不同的城市能級來“限高”,也反映出超高層建筑“因城施策”的思路。在城市宜居的思路下,更安全、更生態、更舒適成為城市建設的發展方向。
最后,從房地產企業角度來說,我國“收緊”超高層建筑的審批,也意味著房企要在布局方面做出相應調整。當超高層建筑不再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面子工程”時,房企也將朝著更加“讓城市更宜居”的方向布局。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網絡用戶投稿,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擁有其著作權,亦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您發現本站中有涉嫌抄襲或描述失實的內容,請聯系我們jiasou666@gmail.com 處理,核實后本網站將在24小時內刪除侵權內容。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由網絡用戶投稿,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本站不擁有其著作權,亦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您發現本站中有涉嫌抄襲或描述失實的內容,請聯系我們jiasou666@gmail.com 處理,核實后本網站將在24小時內刪除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