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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建設項目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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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云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確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資概算,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中經省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干項目: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礎設施以及基礎產業中的重大建設項目;
(二)城建、環保和天然林保護等重大建設項目;
(三)重點企業和企業集團產業結構調整需實施技術改造的重大項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大項目;
(五)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建設項目;
(六)扶貧攻堅對促進民族進步和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七)利用外資、擴大對外開放的重大建設項目;
(八)建在本省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省政府批準確定。第二章 管理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每年編制一次計劃,分投產項目、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投產項目按計劃建成投產后,其未完投資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續建項目自動列入下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可列為重點建設預備開工項目,待項目獲得批準開工后,正式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第五條 地、州、市計劃主管部門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后,每年10月向省計劃主管部門提出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第六條 對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有對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對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公益性項目,應當組建相當于法人單位的建設組織機構,承擔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同時具有相應的權利。第八條 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各級政府、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進度,保證建設資金的及時、足額和同步到位。第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建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建設中的材料、設備、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的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省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
若有不合理收費和非法阻礙省重點工程實施的情況發生,建設單位可向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及設備儲備資金。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協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重點建設項目需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報經土地部門批準,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須依法報經林業部門批準。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以及電力、供水、交通、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應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生產用電、用水,大件設備運輸、郵電通信等方面的需要,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向省主管部門申報立項、可研、初設、開工等報告。省計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向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轉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及開工報告;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參與審批和審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開工條件審查;組織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概算核查及概算調整審查;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資金到位問題;按年度計劃檢查督促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月匯總省重點建設情況報送國家計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一章 總則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近兩年來,農業建設項目管理工作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中央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逐年增長,項目數量和項目類型不斷增加;一些項目直接面對農戶和農民,支持農業和農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管理鏈延長;國家相關部門對項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農業建設項目在運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問題,影響了項目實施的質量和效益的發揮。在新形勢下,項目管理工作量和難度加大,監管任務日趨繁重,以投資計劃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方式已不適應加強項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對項目建設和管理予以規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進一步完善農業項目管理辦法,強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嚴肅性,規范農業戰線、農村社會、廣大項目實施主體、監管主體的項目實施和管理活動。
根據部領導關于加強項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計劃司自2003年10月起,開始著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國農業計劃工作會議上征求了與會代表的意見。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關司局和12個省(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召開座談會聽取我部有關行業司局的意見;4月份在政策法規司的主持下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導思想
(一)項目管理由計劃管理為核心向全方位的項目管理轉變。將《農業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更名為《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管理辦法》),在繼續加強投資計劃管理的同時,加強項目招投標、合同、監理、竣工驗收、后評價及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
(二)統籌考慮,完善制度,建立農業項目管理制度體系。《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是關于農業項目建設和管理的一個基礎性、綱領性規章。配合該規章,制訂《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管理規定》、《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農業建設項目監督檢查辦法》四個管理規定,綜合形成農業項目管理框架體系。
(三)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下放部分項目管理權限,提高項目管理效率。按照權責統一、管理高效、加強監督、運行有序的原則,明確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權限和責任,將更多的項目管理權責下放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高項目建設和管理效率。
(四)精簡內容,突出重點,細化規定。精簡《農業部基本建設計劃管理辦法》,對應由《項目管理辦法》規范的,或配套規定不再涉及的內容,由《項目管理辦法》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可由相關配套管理規定具體規范的,《項目管理辦法》僅作原則性規定。
(五)明確責任,分工負責。《項目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強調落實建設項目行政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明確各部門、各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在項目建設實施中各自應負的責任。
(六)與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相銜接。按照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思路,對中央參與投資的項目加強監管,對全額或主要由中央投資的項目按照原程序、原辦法審批,但實行更嚴格的管理。三、對《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關于農業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職責。《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農業部主要是項目歸口管理,包括制定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基本建設項目的基建財務、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及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項目實施管理,包括項目的規劃布局、前期工作、組織實施、落實配套資金、監督檢查等。《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第四條分別將中央投資6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和竣工驗收委托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關于貫徹落實農業基本建設項目領導責任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農業部關于加強項目管理的意見》(農計發[2003]18號)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農業建設項目實行領導責任制,包括行政領導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責任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轄區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負領導責任。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實施、質量、資金管理及建成后的運行等負總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三)關于基本建設程序和年度計劃下達問題。《項目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投資計劃下達提出了具體要求。
改進投資計劃下達方式,既是落實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項目建設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設資金閑置的有效措施。《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提出,建設項目必須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資計劃。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按建設進度統一分批下達。
(四)關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期限問題。針對目前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不能如期開工,導致建設期限延長,大量建設資金閑置問題,《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提出,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納入農業部年度投資計劃并下達第一次項目投資計劃后的6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必須向農業部發展計劃司申請延期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農業部第一次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后,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農業部將暫停下達項目投資計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建設項目,收回已下達的投資。
1.決策階段的管理,DM-DevelopmentManagement(尚投有統一的中文術語,可譯為項目前期的開發管理)
2.實施階段的管理,即項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3.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的管理,即設施管理FM--FacmtyManagement。國際設施管理協會(IFMA)所確定的設施管理的含義,它包括物業資產管理和物業運行管理,這與我國物業管理的概念尚有差異。
擴展資料
決策階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項目的定義。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確定項目實施的組織;
2.確定和落實建設地點;
3.確定建設任務和建設原則;
4.確定和落實項目建設的資金;
5.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等。
設計方項目管理的目標和任務
設計方作為項目建設的一個參與方,其項目管理主要服務于項目的整體利益和設計方本身的利益。由于項目的投資目標能否得以實現與設計工作密切相關,因此,設計方項目管理的目標包括設計的成本目標、設計的進度目標和設計的質量目標,以及項目的投資目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 1、總則 1.0.1 為提高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促進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和國際化,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有關各方的項目管理。 1.0.3 本規范是建立項目管理組織、明確企業各層次和人員的職責與工作關系,規范項目管理行為,考核和評價項目管理成果的基本依據。 1.0.4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自主創新,采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 1.0.5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應堅持 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不斷改進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 1.0.6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除應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 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 3、項目范圍管理 3.1 一般規定 3.1.1 項目范圍管理應以確定并完成項目目標為根本目的,通過明確項目有關各方的職責界限,以保證項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1.2 項目范圍管理的對象應包括為完成項目所必需的專業工作和管理工作。 3.1.3 項目范圍管理的過程應包括項目范圍的確定、項目結構分析、項目范圍控制等。 3.1.4 項目范圍管理應作為項目管理的基礎工作,并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組織應確定項目范圍管理的工作職責和程序,并對范圍的變更進行檢查、分析和處置。 3.2 項目范圍確定 3.2.1 項目實施前,組織應明確界定項目的范圍,提出項目范圍說明文件,作為進行項目設計、計劃、實施和評價的依據。 3.2.2 確定項目范圍應主要依據下列資料: 3.2.3 在項目的計劃文件、設計文件、 招標 文件和 投標 文件中應包括對工程項目范圍的說明。 3.3 項目結構分析 3.3.1 組織應根據項目范圍說明文件進行項目的結構分析。項目結構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3.3.2 項目應逐層分解至工作單元,形成樹形結構圖或項目工作任務表,進行編碼。 3.3.3 項目分解應符合下列要求: 3.3.4 工作單元應是分解結果的最小單位,便于落實職責、實施、核算和信息收集等工作。 3.3.5 工作界面分析應達到下列要求: 3.4 項目范圍控制 3.4.1 組織應嚴格按照項目的范圍和項目分解結構文件進行項目的范圍控制。 3.4.2 組織在項目范圍控制中,應跟蹤檢查,記錄檢查結果,建立文檔。 3.4.3 組織在進行項目范圍控制中,應判斷工作范圍有無變化,對范圍的變更和影響進行分析與處理。 4、項目管理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項目管理規劃作為指導項目管理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應對項目管理的目標、內容、組織、資源、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進行確定。 4.1.2 項目管理規劃應包括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兩類文件。 4.1.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由組織的管理層或組織委托的項目管理單位編制。 4.1.4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由項目經理組織編制。 4.2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 4.2.1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是項目管理工作中具有戰略性、全局性和宏觀性的指導文件。 4.2.2 編制項目管理規劃大綱應遵循下列程序: 4.2.3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4.2.4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可包括下列內容,組織應根據需要選定: 4.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 4.3.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對項目管理規劃大綱進行細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4.3.2 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應遵循下列程序: 4.3.3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可依據下列資料編制: 5、項目管理組織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管理組織的建立應遵循下列原則: 5.1.2 組織應確定各相關項目管理組織的職責、權利、利益和應承擔的風險。 5.1.3 組織管理層應按項目管理目標對項目進行協調和綜合管理。 5.1.4 組織管理層的項目管理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5.2 項目經理部 5.2.1 項目經理部是組織設置的項目管理機構,承擔項目實施的管理任務和目標實現的全面責任。 5.2.2 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領導,接受組織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服務和考核,并負責對項目資源進行合理使用和動態管理。 5.2.3 項目經理部應在項目啟動前建立,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完成后或按合同約定解體。 5.2.4 建立項目經理部應遵循下列步驟: 5.2.5 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應根據項目的規模、結構、復雜程度、專業特點、人員素質和地域范圍確定。 5.2.6 項目經理部所制訂的規章制度,應報上一級組織管理層批準。 6、項目經理責任制 6.1 一般規定 6.1.1 項目經理責任制應作為項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評價項目經理績效的依據。 6.1.2 項目經理責任制的核心是項目經理承擔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確定的責任。 6.1.3 項目經理與項目經理部在工程建設中應嚴格遵守和實行項目管理責任制度,確保項目目標全面實現。 6.2 項目經理 6.2.1 項目經理應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范圍、期限和內容,履行管理職責,并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全面管理。 6.2.2 大中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取得工程建設類相應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6.2.3 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素質: 6.2.4 項目經理不應同時承擔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完項目領導崗位的工作。 6.2.5 在項目運行正常的情況下,組織不得隨意撤換項目經理。特殊原因需要撤換項目經理時,應進行審計并按有關合同規定報告相關方。 6.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 6.3.1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在項目實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與項目經理協商制定。 6.3.2 編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依據下列資料: 6.3.3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可包括下列內容: 6.3.4 確定項目管理目標應遵循下列原則: 6.3.5 組織應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獎懲規定,提出獎懲意見,對項目經理部進行獎勵或處罰。 6.4 項目經理的責、權、利 6.4.1 項目經理應履行下列職責: 6.4.2 項目經理應具有下列權限: 6.4.3 項目經理的利益與獎罰: 7、項目合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 組織應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 7.1.2 合同管理應包括合同的訂立、實施、控制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7.1.3 承包人的合同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7.2 項目合同評審 7.2.1 合同評審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進行,主要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條件進行的審查、認定和評價。 7.2.2 合同評審應包括下列內容: 7.2.3 承包人應研究合同文件和發包人所提供的信息,確保合同要求得以實現;發現問題應與發包人及時澄清,并以書面方式確定;承包人應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7.3 項目合同實施計劃 7.3.1 合同實施計劃應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分包策劃以及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內容。 7.3.2 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應與其他管理體系協調一致,須建立合同文件溝通方式,編碼系統和文檔系統。承包人應對其同時承接的合同作總體協調安排。承包人所簽訂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責任的分配,應能涵蓋主合同的總體責任,在價格、進度、組織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7.3.3 合同實施計劃應規定必要的合同實施工作程序。 7.4 項目合同實施控制 7.4.1 合同實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蹤與診斷、合同變更管理和索賠管理等工作。 7.4.2 在合同實施前,合同談判人員應進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應包括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實施的主要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合同實施計劃和合同實施責任分配等內容。 7.4.3 組織管理層應監督項目經理部的合同執行行為,并協調各分包人的合同實施工作。 7.4.4 進行合同跟蹤和診斷應符合下列要求: 7.4.5 合同變更管理應包括變更協商、變更處理程序、制定并落實變更措施、修改與變更相關的資料以及結果檢查等工作。 7.4.6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7.4.7 承包人對發包人、分包人、供應單位之間的反索賠管理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8、項目采購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組織應設置采購部門,制定采購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采購計劃。 8.1.2 項目采購工作應符合有關合同、設計文件所規定的數量、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符合工期、安全、環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 8.1.3 產品供應和服務單位應通過合格評定。采購過程中應按規定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檢驗,對不符合或不合格品應按規定處置。 8.1.4 采購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8.1.5 采購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8.2 項目采購計劃 8.2.1 組織應依據項目合同、設計文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和有關采購管理制度編制采購計劃。 8.2.2 采購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8.3 項目采購控制 8.3.1 采購工作應采用招標詢價或其他方式。 8.3.2 組織應對采購報價進行有關技術和商務的綜合評審,并應制定選擇、評審和重新評審的準則。評審記錄應保存。 8.3.3 組織應對特殊產品(特種設備、材料、制造周期長的大型設備、有毒有害產品)的供應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重點監控。 9、項目進度管理 9.1 一般規定 9.1.1 組織應建立項目進度管理制度,制訂進度管理目標。 9.1.2 項目進度管理目標應按項目實施過程、專業、階段或實施周期進行分解。 9.1.3 項目經理部應按下列程序進行進度管理: 9.2 項目進度計劃編制 9.2.1 組織應依據合同文件、項目管理規劃文件、資源條件與內外部約束條件編制項目進度計劃。 9.2.2 組織應提出項目控制性進度計劃。控制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種類: 9.2.3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項目作業性進度計劃。作業性進度計劃可包括下列內容: 9.2.4 各類進度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9.2.5 編制進度計劃的步驟應按下列程序: 9.2.6 編制進度計劃可使用文字說明、里程碑表、工作量表、橫道計劃、網絡計劃等方法。作業性進度計劃必須采用網絡計劃方法或橫道計劃方法。 9.3 項目進度計劃實施 9.3.1 經批準的進度計劃,應向執行者進行交底并落實責任。 9.3.2 進度計劃執行者應制訂實施計劃措施。 9.3.3 在實施進度計劃的過程中應進行下列工作: 10、項目質量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 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0》族標準的要求,建立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設立專職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10.1.2 質量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照策劃、實施、檢查、處置的循環方式進行系統運作。 10.1.3 質量管理應滿足發包人及其他相關方的要求以及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和產品的質量要求。 10.2 項目質量策劃 10.2.1 組織應進行質量策劃,制定質量目標,規定實施項目質量管理體系的過程和資源,編制針對項目質量的文件。該文件可稱為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也可以作為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的組成部分。 10.2.2 質量計劃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0.2.3 質量計劃應確定下列內容: 10.2.4 質量計劃應由項目經理部編制后,報組織管理層批準。 10.3 項目質量控制與處置 10.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質量計劃的要求,運用動態控制原理進行質量管理。 10.3.2 質量控制主要控制過程的輸入,過程中的控制點以及輸出,同時也應包括各個過程之間接口的質量。 10.3.3 項目經理部應在質量控制的過程中,跟蹤收集實際數據并進行整理。并應將項目的實際數據與質量標準和目標進行比較,分析偏差,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和處置,必要時對處置效果和影響進行復查。 10.3.4 質量計劃需修改時,應按原批準程序報批。 11、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11.1 一般規定 11.1.1 組織應遵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0 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并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項目經理應負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的全面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11.1.2 組織應根據風險預防要求和項目的特點,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確定職業健康安全 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完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相關組織。發生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要處理事故時,應防止二次傷害。 11.2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1.2.1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在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編制。 11.2.2 編制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遵循下列步驟: 11.2.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工程概況,控制目標,控制程序,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評價和獎懲制度以及對分包的安全管理等內容。策劃過程應充分考慮有關措施與項目人員能力相適宜的要求。 11.2.4 對結構復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項目,必須制定項目總體、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措施。 11.3 項目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 11.3.1 組織必須建立分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實施公司、項目經理部和作業隊三級教育,未經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1.3.2 項目經理部應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把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人。 11.3.3 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1.3.4 組織應定期對項目進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分析影響職業健康或不安全行為與隱患存在的部位和危險程度。 11.3.5 職業健康的安全檢查應采取隨機抽樣、現場觀察、實地檢測相結合的方法,記錄檢測結果,及時糾正發現的違章指揮和作業行為。檢查人員應在每次檢查結束后及時編寫安全檢查報告。 12、項目環境管理 12.1 一般規定 12.1.1 組織應遵照《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0 的要求,建立并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12.1.2 組織應根據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通過對環境因素的識別和評估,確定管理目標及主要指標,并在各個階段貫徹實施。 12.1.3 項目的環境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2.1.4 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環境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和部署,建立項目環境管理組織機構,制定相應制度和措施,組織培訓,使各級人員明確環境保護的意義和責任。 12.1.5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分區劃塊原則,搞好現場的環境管理,進行定期檢查,加強協調,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實施糾正和預防措施,保持現場良好的作業環境、衛生條件和工作秩序,做到污染預防。 12.2 項目文明施工 12.2.1 文明施工應包括下列工作: 12.2.2 項目經理部應通過對現場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識和素質,樹立良好的形象。 12.2.3 項目經理部應按照文明施工標準,定期進行評定、考核和總結。 12.3項目現場管理 12.3.1 項目經理部應在施工前了解經過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標出位置,加以保護。施工時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處理。 12.3.2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環境時,應經有關部門批準,事先告示。在行人、車輛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洞覆蓋物和標志。 12.3.3 項目經理部應對施工現場的環境因素進行分析,對于可能產生的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源采取措施,進行控制。 12.3.4 建筑垃圾和渣土應堆放在指定地點,定期進行清理。裝載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運輸機械,應采取防止塵土飛揚、灑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機動車輛沖洗設施,沖洗污水應進行處理。 12.3.5 除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化瀝青和焚燒油氈、油漆,亦不得焚燒其他可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味的廢棄物。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有效地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現場回填。 12.3.6 施工現場的場容管理應符合施工平面圖設計的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標準化的要求。 13、項目成本管理 13.1 一般規定 13.1.1 組織應建立、健全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明確業務分工和職責關系,把管理目標分解到各項技術工作和管理工作中。項目全面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應包括兩個層次: 1 組織管理層。負責項目全面成本管理的決策,確定項目的合同價格和成本計劃,確定項目管理層的成本目標。 2 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成本的管理,實施成本控制,實現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的成本目標。 13.1.2 項目經理部的成本管理應包括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 13.1.3 項目成本管理應遵循下列程序: 13.2 項目成本計劃 13.2.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文件編制項目成本計劃: 13.2.2 編制成本計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3.3 項目成本控制 13.3.1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下列資料進行成本控制: 13.3.2 成本控制應遵循下列程序: 13.3.3 成本控制宜運用價值工程和贏得值法。 13.4 項目成本核算 13.4.1 項目經理部應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建立項目成本核算制,明確項目成本核算的原則、范圍、程序、方法、內容、責任及要求,并設置核算臺賬,記錄原始數據。 13.4.2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項目成本核算。 13.4.3 項目成本核算應堅持形象進度、產值統計、成本歸集三同步的原則。 13.4.4 項目經理部應編制定期成本報告。 14、項目資源管理 14.1 一般規定 14.1.1 組織應建立并持續改進項目資源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責任、規范管理程序。 14.1.2 資源管理包括人力資源管理、材料管理、機械設備管理、技術管理和資金管理。 14.1.3 項目資源管理的全過程應包括項目資源的計劃、配置、控制和處置。 14.2 項目資源管理計劃 14.2.1 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建立資源管理制度,編制資源使用計劃、供應計劃和處置計劃,規定控制程序和責任體系。 14.2.2 資源管理計劃應依據資源供應條件、現場條件和項目管理實施規劃編制。 14.2.3 人力資源管理計劃應包括人力資源需求計劃、人力資源配置計劃和人力資源培訓計劃。 14.2.4 材料管理計劃應包括材料需求計劃、材料使用計劃和分階段材料計劃。 14.3 項目資源管理控制 14.3.1 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按資源管理計劃進行資源的選擇、資源的組織和進場后的管理等內容。 14.3.2 人力資源管理控制應包括人力資源的選擇、訂立 勞務分包 合同、教育培訓和考核等。 14.3.3 材料管理控制應包括材料供應單位的選擇、訂立采購供應合同、出廠或進場驗收、儲存管理、使用管理及不合格品處置等。 14.4 項目資源管理考核 14.4.1 資源管理考核應通過對資源投入、使用、調整以及計劃與實際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其進行評價的管理活動。通過考核能及時反饋信息,提高資金使用價值,持續改進。 14.4.2 人力資源管理考核應以有關管理目標或約定為依據,對人力資源管理方法、組織規劃、制度建設、團隊建設、使用效率和成本管理等進行分析和評價。 15、項目信息管理 15.1 一般規定 15.1.1 組織應建立信息管理體系,及時、準確地獲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所需的信息。 15.1.2 信息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5.1.3 項目信息管理的對象應包括各類工程資料和工程實際進展信息。工程資料的檔案管理應符合有關規定,宜采用計算機輔助管理。 15.2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與實施 15.2.1 項目信息管理計劃的制定應以項目管理實施規劃中的有關內容為依據。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其實施效果并根據需要進行計劃調整。 15.2.2 信息管理計劃應包括信息需求分析,信息編碼系統,信息流程,信息管理制度以及信息的來源、內容、標準、時間要求、傳遞途徑、反饋的范圍、人員以及職責和工作程序等內容。 15.2.3 信息需求分析應明確實施項目所必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類型、格式、傳遞要求及復雜性等,并應進行信息價值分析。 15.2.4 項目信息編碼系統應有助于提高信息的結構化程度,方便使用,并且應與企業信息編碼保持一致。 16、項目風險管理 16.1 一般規定 16.1.1 組織應建立風險管理體系,明確各層次管理人員的風險管理責任,減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對項目的影響。 16.1.2 項目風險管理過程應包括項目實施全過程的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響應和風險控制。 16.2 項目風險識別 16.2.1 組織應識別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16.2.2 組織識別項目風險應遵循下列程序: 17、項目溝通管理 17.1 一般規定 17.1.1 組織應建立項目溝通管理體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適當的方法和手段與相關各方進行有效溝通與協調。 17.1.2 項目溝通與協調的對象應是項目所涉及的內部和外部有關組織及個人,包括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服務等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組織。 17.2 項目溝通程序和內容 17.2.1 組織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預見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制定溝通與協調計劃,明確原則、內容、對象、方式、途徑、手段和所要達到的目標。 17.2.2 組織應針對不同階段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調整溝通計劃。 17.2.3 組織應運用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進行項目信息收集、匯總、處理、傳輸與應用,進行信息溝通與協調,形成檔案資料。 18、項目收尾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1.1 項目收尾階段應是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最后階段,包括竣工收尾、驗收、結算、決算、回訪保修、管理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管理。 18.1.2 項目收尾階段應制定工作計劃,提出各項管理要求。 18.2 項目竣工收尾 18.2.1 項目經理部應全面負責項目竣工收尾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竣工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期完成。 18.2.2 竣工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8.2.3 項目經理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收尾工作,并與項目相關方聯系,按有關規定協助驗收。 18.3 項目竣工驗收 18.3.1 項目完工后,承包人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合格后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18.3.2 規模較小且比較簡單的項目,可進行一次性項目竣工驗收。規模較大且比較復雜的項目,可以分階段驗收。 18.3.3 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有關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 18.3.4 文件的歸檔整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移交工程檔案應符合有關規定。 18.4 項目竣工結算 18.4.1 項目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雙方最終確定。 18.4.2 編制項目竣工結算可依據下列資料: (1)合同文件。 (2)竣工圖紙和工程變更文件。 (3)有關技術核準資料和材料代用核準資料。 (4)工程計價文件、工程量清單、取費標準及有關調價規定。 (5)雙方確認的有關簽證和工程索賠資料。 18.4.3 項目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項目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經雙方確認并按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8.4.4 承包人應按照項目竣工驗收程序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項目移交。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 的內容,關系到各個方面,無論是專業的術語,還是項目的責任、權利的落實,還是項目的合同管理、質量管理、環境管理、成本管理、資源管理、風險管理等等,都有相應規定去規范,從而使施工質量得到保障,而不是能夠隨意去實施。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實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與可能,在下列項目中確定的骨干建設項目:
(一)農業、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重要原材料等支柱產業建設項目;
(二)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建設項目;
(三)對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其他骨干建設項目。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第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一、規范和效能的原則;
(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
(三)項目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并重的原則;
(四)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
(五)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重點建設項目每年年初確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和第四條規定的原則,對本部門、本地區業經批準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平衡后,向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為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二)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進行綜合平衡,提出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
(三)自治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第六條 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載明下列內容:
(一)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名稱、建設地點、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的批準機關、日期、文號;
(三)項目建設規模、概算總投資,計劃開工日期及建設工期;
(四)項目資本金及其他建設資金落實的有關文件;
(五)環保等其他有關內容。第七條 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職責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經營性重點建設項目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資本金制度。第九條 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過程綜合管理和有關部門、地區分級管理的制度。重點建設項目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地、州、市項目,由地、州、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中央項目,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家有關部門進行。
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中涉及重大問題時,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協調解決。難以解決的,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定解決方案,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第十條 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保重點、保收尾、保投產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平衡和安排重點建設項目及配套工程的年度投資計劃。第十一條 根據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合同,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自治區有關部門、有關地州市、銀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建設進度,保證撥付建設資金。
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地、州、市,應當積極協助項目法人落實建設資金,并督促其到位。第十二條 重點建設項目的設備儲備資金,各有關部門和銀行應當優先安排。第十三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流動資金和設備儲備資金。第十四條 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重點建設項目有關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協調,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依法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
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標準。
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確定項目實施的組織;
2、確定和落實建設地點;
3、確定建設任務和建設原則;
4、確定和落實項目建設的資金;
5、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等。
其內涵:
建設工程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包括項目的決策階段、實施階段和使用階段(或稱運營階段,或稱運行階段)。從項目建設意圖的醞釀開始,調查研究、編寫和報批項目建議書、編制和報批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項目前期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方面的論證都屬于項目決策階段的工作。
項目立項(立項批準)是項目決策的標志。決策階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確定項目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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